近些年来,“强奸”、“性侵”等不断成为热门话题,这原因大家都懂。如果这种事情发生在中国古代,会如何处理,施暴方将会得到怎么样的惩罚呢? 首先得说一下,“强奸”这个词并非来自西方,也非现代的法学名词,早在唐朝时它就已经出现了,并写入了《唐律》的刑法条款中。 唐朝确立的严惩“强奸犯”的立法理念,为后来朝代所仿效,宋朝便完全继承了唐朝的立法精神。《龙图公案》是根据民间传说写成的公案小说集,记述的是北宋清官包拯断案的故事,其中有不少是性犯罪案件。 在《强奸反噬》中,有两人见朋友的妻子长得漂亮,企图强奸未遂,被朋友告到官府。但他们反诬朋友,称朋友纵容其妻子卖淫,欲骗取他们钱财的。后被明察秋毫的包拯识破,被依法从重惩处。 包拯的所谓“从重惩处”,其实也是“罪加一等”,与《唐律》无异。 对强奸罪的惩处条例,附于《宋刑统·杂律》(卷二十六)“诸色犯奸”门中。特别重申了后周广顺二年(公元952年)赦节文:“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这一条加重了对强奸别人老婆行为的处罚,强化了对夫妻关系和家庭的保护,在保护受害妇女上,态度很明确。被人强奸本身心已受到严重伤害了,如果再以“失节”诸理由来惩处受害者,显然是极不合情理的。 《宋刑统》虽是《唐律》的翻版,但在赵扩(宋宁宗)当皇帝时出台的《庆元条法事类》中,对在实施强奸过程中给受害方造成伤害,甚至致死的,作了新的规定,“以故意杀伤论”。 《庆元条法事类》其实是对《宋刑统》的修正和补充,其在性犯罪行为立法方面最出色的地方,是首次对奸淫未成年幼女行为实施惩处,即现代所说的“强奸幼女罪”。 “强奸幼女罪”列在《庆元条法事类·杂门》(卷八十)“诸色犯奸”条下—— “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先强后和,男从强法,妇女减和一等。既因盗而强奸者,绞。会恩既未成,配千里。” 从这条规定来看,在南宋时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便是对方自愿的,也视同强奸,要流放3000里外环境险恶的地方服劳役,比强奸成人流放要远1000里。即便强奸未遂,也要发配到500里外“劳改”。 如果对幼女造成伤害,则必死无疑。至于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见色起淫的,也判处最严厉的绞刑。 南宋列出“强奸幼女罪”,具有相当的进步性,体现了中国古代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的觉醒,此后元、明、清三朝法律典中均有此项性犯罪,对性侵未成年人不手软。 如元朝,《元典章·刑部·诸奸》(卷七)中“强奸”条下,列出七种强奸条例,其中五种涉及强奸幼女罪。根据强奸犯的身份和受害女童的地位、大小,给予相应的惩处,重者处死,“诸强奸人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轻者仅杖责,“诸年老奸人幼女,杖一百七,不听赎”。 元朝“幼女”年龄标准定在10岁,即所谓“凡称幼女,止十岁以下”,超过10岁便不算幼女了,这可能与古人早婚有直接关系。如至元十年(公元1273年)名叫赛赛的11岁女童被强奸,强奸犯仅被“杖一百七下”,与受者女童大于10岁有关。 显然这不合理的,此后的明、清便将受害女童的年龄进行上调,提高到12岁以下,如果强奸10以下女童,罪行更重。 法,就是法,大于天理! 最近我在公众号【央视新闻】看到一则报道,在河南郑州登封市武校“少林寺达摩院”一9岁女生被学校一名22岁男教练长期猥亵,甚至在教室内被其当众强暴。报道称:每周六日,教练让几十个男同学面朝电视,不许回头,他就在教室后面强奸被害少女,并且还恐吓说:“如果跟家长说,就打死你”。 此案被报道后引发舆论关注,随后嵩山少林寺证实,“少林寺达摩院”与少林寺无任何隶属关系,一切行为与少林寺无关!然而,“少林寺达摩院”就位于少林寺山门对面,像这样明晃晃的”冒名“,难道少林寺平日里压根就没看见吗? 都说少林寺是非营利机构,那为何还要吵着闹着去上市?人家上市公司是为了融资,少林寺上市为什么?为了搞成天下奇闻? 纵观历史,哪朝哪代的少林寺都没有收过门票,如今大搞商业化,是信仰的倒退还是对佛道的侮辱呢? 今天的话题,被我扯远了。 为了免遭不测,无奈之下龙大姐选择了不开留言。 有空各位可以了解一下海城大悲寺,这是中国目前唯一一座坚持苦修的佛教寺庙,在当今的商业化社会中,它的存在难能可贵。 大悲寺僧团遵循佛陀遗嘱,以戒为师。 持不捉金钱戒、行脚、乞食、不接客僧礼、三衣钵不离身、不化缘,不求人、依教奉行。 有求皆苦,无所求,苦才逐渐息灭。恪遵修行原则,不向外化缘,不求人,心不攀缘,方能人心死,道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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