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某涂料销售公司的销售部总监。按照惯例,公司各部门每年都会组织年度迎春聚餐。张某经董事长同意在聚餐前就公司一年的销售情况做了简短的总结发言,之后与同事共进晚餐。不料在聚餐快结束时,张某不慎在饭店门口摔倒。后与部分同事去ktv唱歌,不久后张某离开。事故发生后,张某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后经当地人保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 涂料公司认为,张某在当晚的聚餐活动中并未受伤,活动结束后其私自邀请部分同事去ktv,其间并无不适。即便是有摔伤,也是张某大量饮酒所致。 当地人保局则表示,张某作为原告公司职工,所在部门年会系公司日常运营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之与公司的纯粹生产、经营活动相割裂;年度聚餐的费用由公司报销,而且张某在聚餐期间对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事故发生当晚的聚餐活动并非私人聚会,该事故属于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因此理应算作工伤。 来源:山西工人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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