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出租企业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假若适合本企业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出租企业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 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税务处理 房屋出租收入涉及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等。 一般纳税人企业出租房屋,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0%,但属于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为5%。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基于此规定,纳税人在预收账款的当天就发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出租人一次性收取承租人跨年度的租金,必须按照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的当天,即预收的房租,不可分期申报缴纳房产税。 3、案例 A公司将闲置的沿街房经营性出租,租期一年,月租金2万元(不含税),该房屋每月应计提折旧9万元,合同规定,租期内全部租金自房屋使用权转移之日起5日内全部付清24万元。 房屋出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收到全部租金收入、计提折旧、税费及结合本月实现的租金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6.4万 贷:预收账款 24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万 借:预收账款 2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 2万 借:其他业务支出 9万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9万 借:税金及附加 2.88万 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2.88万 印花税不需要计提,在缴纳时 借:税金及附加 24元 贷:银行存款 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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