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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哪些事故能跟工伤“沾上边”

 神州国土 2019-02-18
上下班途中,哪些事故能跟工伤“沾上边”   ◎大海
  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可认定为工伤”作了更加明晰的规定:一要以上下班为目的;二要看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要看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新规一出,立刻引起了社会热议:下班去父母家算是合理路线吗?为了避开堵车时段延  迟下班算是合理时间吗?下班顺便逛超市算是“以上下班为目的”吗?   那么,在上下班途中,到底哪几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又有哪几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事故发生在去年六月,那时候的赵敏在湖北某知名公司担任副总一职,可以说前程似锦,而悲剧恰恰在这时发生了。
  赵敏任职的公司规模庞大,制度齐全,对待员工格外人性化。那天,公司方总经理无意听说公司会计张艳的父亲去世了,于是希望赵敏带领公司同事代表公司参加会计父亲的葬礼。赵敏满口答应。
  第二天,赵敏组织大家统一乘坐租来的客车参加葬礼,结束时已是下午五点,赵敏开始张罗员工回程。
  把员工们安顿好,赵敏正准备上车。这时,公司项目经理张经理开着私家车停在了赵敏面前:“赵经理,你别坐大巴了,坐我车吧,正好顺路。”赵敏便上了张经理的车。
  一开始车子开得还算平稳。忽然,一阵电话铃声响了起来,张经理一边扶着方向盘,一边时不时低头找手机。赵敏刚想提醒,可是为时已晚,张经理一个不注意直直地往路边防护栏撞去,赵敏当时只觉得下半身一阵尖锐的疼痛,然后便失去了知觉。
  经医生诊断,赵敏为脊髓损伤,双下肢功能障碍,经鉴定为一级伤残。随后,交警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经理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赵敏不负责任。
  曾经叱咤商场的女强人,如今连最简单的行走都成问题,巨大的落差让赵敏根本无法接受。虽然张经理有错,可是如果不是去参加葬礼,赵敏绝不会遭此横祸。赵敏越想越委屈,决定跟公司谈谈工伤事宜。
  在赵敏出事后,公司也对赵敏进行过慰问,可是只要赵敏一提工伤的事,公司就没有答复了。2014年4月,赵敏坐着轮椅直接找到了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方总说:“赵敏,你要搞清楚,你一不是在公司出的事,二,你参加葬礼也不属于我们的工作范畴,三,你自愿乘坐张经理的私家车返程,出了事就应该找张经理,而不是在这胡闹。”方总给出的解释自然很难让赵敏满意,赵敏反复强调:“参加葬礼是你要我去的,不是你,我也不会出车祸。”方总两手一摊,“你要非这样说,那我没什么好说的。”赵敏看出对方压根没有承认工伤的意思,气得眼泪都出来了,她不再多说一句话,直接离开了。
  第二天,赵敏就向西陵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两个月后,人社局认定赵敏为工伤。可是很快,公司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对赵敏的工伤认定。
  案件很快进行审理,赵敏和公司各执一词,双方争执不下。公司始终认为赵敏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宜,并且在乘坐他人交通工具后发生车祸,与公司并没有直接关联,所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而人社局认为,虽然赵敏是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非工作范畴内事务。但这完全是领导授意的工作,赵敏只是合理地履行了工作职责。而返程时乘坐何种交通工具并不能影响工伤认定。
  公司一看人社局这么说,话锋一转:“我承认参加同事家属葬礼的确是公司组织的,可赵敏平时回家所走的路线和事故当天的路线不同,也许赵敏就没想回家,而是去别的地方。难道这也算做工伤吗?那是不是以后员工去酒吧去茶楼出事故,都要公司负责?”
  “当然不是”,人社局的工作人员回答道,“根据最高法关于合理路线的解释,其中顺路也包括在合理路线内。事发时赵敏所处路线是可以抵达其居住地的,属于合理路线,所以仍然认定赵敏为工伤。”
  经过整整一下午的激烈辩论,法院终于作出如下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应予认定工伤”。故法院判决赵敏工伤成立。
  我国法律法规对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以下简称为“三工”)的三个原则,具有较大的解释空间和较高的适应性。赵敏的案件就是典型的“三工”案例。
  律师详解
  自2014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正式实施。规定中“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事故也认定为工伤”最为引人注目。那是不是所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都会被认定为工伤呢?在这,律师要给您详细介绍下,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什么情况则不予认定工伤。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所有的工伤认定都要基于《工伤保险条例》,即职工如果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即便其符合新规定,同样不予认定。那在这个大前提下,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上下班途中遇到事故可认定为工伤须有两个限定:
  1、必须是发生交通事故,其中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举例说明,就在几个月前,刚刚下班的张先生和一行路人在等公交。因为是下班高峰,人潮拥挤,张先生边上的乘客为了抢座,硬是把张先生挤到一边。两人因此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事故导致张先生手腕处骨裂,鼻骨骨折。张先生以为既然下班买菜发生事故都算工伤,那他在下班回家被人殴打受伤肯定也可认定为工伤,而实际上并不符合条件,因为张先生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被人殴打,或是自身原因受伤都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如果张先生在下班途中被公交车、私家车等交通工具碰撞,那就另当别论。
  2、非本人主要责任。即当事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2014年3月,广州的李先生下班步行回家,在明知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横穿马路,不幸被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撞倒。经交警鉴定,私家车属于正常行驶,没有酒驾超速等违规行为,认定李先生负主要责任。当李先生拿着病历材料来到人社局时,人社局并没有认定其为工伤。理由是,虽然李先生是在下班时间,也确实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事故造成的主要责任在李先生,因此不予认定。如果在这起事故中交警认定李先生与私家车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李先生是可以认定工伤的。
  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的解读:
  合理时间是指正常上下班时间和加班加点时间,这个时间可稍早或稍晚。但在实践中,每个员工上下班时间都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因工作性质和自身生活习惯,往往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例如路上堵车、交通工具临时出问题所消耗的时间都算合理时间。而下班去娱乐场所逗留,或从事与日常生活无关活动等所消耗的时间不包括在内。
  合理路线是指从工作地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父母子女配偶居住地、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等其他特殊地方。即,下班去子女家、父母家,或者随便逛超市、去菜市场、就近到饭店吃饭等都是合理路线,而像去KTV、网吧等娱乐性场所则不算作合理路线。
  提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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