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面布置 1. 商店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 2. 营业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3.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二、防火分区划分 1.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商店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2500㎡,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5000㎡。 2. 采用三级耐火等级或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1200㎡,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2400㎡。 3. 采用四级耐火等级或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600㎡,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1200㎡。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5. 人防工程中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A级装修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四、安全疏散 1.人员密度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下表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 注: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上表规定值的30%确定。 2. 疏散宽度及距离 1)每层疏散宽度=该层疏散人数(人)×百人疏散宽度系数 (m/100人)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意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当该防火分区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可增加25%。 3. 疏散出口和楼梯间设置 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设置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 2)当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且将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设置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个数不得少于2个。 2)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个数不得少于1个。 4. 应急照明1)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应设置疏散照明。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发光的疏散指示标志,并宜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当地面照度较大时,可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五、内部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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