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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股权激励方案!

 于律师资料库 2019-02-18

作者:张志伟

出品:十点法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实现公司员工富裕的愿景,吸引和保持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创造一个激励员工实现目标的工作环境,倡导以业绩为导向的经营理念,提高自主管理的水平,鼓励人才为公司长期服务,并分享公司发展和成长的收益,特制定本股权激励方案。

第二条     思路

·设置股份股本从何而来,如何确定?

股本是由公司股东让渡给优秀员工的,但只享有分红权没有投票权和转让权,股本确定方案有两个,一个是基于公司总资产,一个是按照公司净利奖励份额来确定。

·分红比例有多大?

两个思路奖励人数可达[  ]人,奖励总金额满额条件下为年度净利的[ ]%。

·股权激励与薪酬之间关系如何?

股权收益相当于现有员工年度收益的[ ]%,第二年年中兑现,此时间是为了年中稳定人员。

·股权激励与绩效管理之间关系如何?

 股权有效的前提是公司完成年度任务的[]%。

第三条     定义

根据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长期激励主要采用虚拟股权的方式。待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可以进一步考虑实行管理层和员工持股、股票期权等多元化的股权激励方式。

虚拟股权:是一种以虚拟股票期权为思路的,以经营团队创造的利润为基准的,优秀员工共享公司收益的长期激励形式。

虚拟股权与法律意义上的股权的区别为:虚拟股权是一种收益权,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持有者也不能转让和出售。虚拟股权享有的收益来源于股东对相应股权收益的让渡。

第四条     组织实施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虚拟股权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年度税后净利润确定虚拟股权分配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审核;登记员工持有的虚拟股权状况,结算年终分红收益。

公司董事会审核虚拟股权授予方案。

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年终分红方案,最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虚拟股权的授予方案。

第二章 虚拟股权的授予

第五条     授予人选

由公司董事会提名与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根据以下标准在可选范围内确定具体人员名单,报经董事会批准。

确定标准:

1. 在公司的历史发展中做出过突出贡献的人员;

2. 公司未来发展亟需的人员;

3. 年度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

4. 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标准。

第六条     股份分配及分红

1. 虚拟股份按年度授予,授予时间为公司本财年财务决算后的一个月内,[]年财年从[]月开始,[]月[]日前完成年度授予。

个人年度授予额度=年度每基点授予份数×岗位系数×工龄系数

岗位系数

岗位

系数

现阶段符合人员

优秀员工

0.5


部门主管

1


部门经理

1.5


副总经理

2


2. 岗位系数根据岗位评价结果所确定的岗位等级计算。因职位升降而导致岗位系数变动的,岗位系数依据职位调整的时间分段计算。

3. 工龄系数=(1+公司工龄/35)

方案一

股本设总量[ ]份,奖励者获得的是分红份额,奖励人员总量范围[ ]人,基点[ ]份 

虚拟股份分红收益=虚拟股份数量÷本单位股本×分红红利

分红红利=本单位当年税后净利润×30%

方案二

按照公司现有资产总量[]万,每股股价[]元,总共[]万股,拿出[]%奖励员工,[ ]万股奖励给员工。[ ]股为基数,奖励人员总量范围[ ]人。

虚拟股份分红收益=虚拟股份数量÷本单位股本×红利

红利=本单位当年税后净利润

第七条     分红

虚拟股权的分红收益按每位持有者的虚拟股份总额计算:

分红比例由公司财务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配比例建议并报本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红利分配时间为各授予单位下一财年的第[ ]个月, [ ]财年分红发放为[ ]年[ ]月。

第三章 虚拟股权的分红条件

第八条  分红条件

1. 全年任务实现目标的[ ]%;

2. 分红发放条件:财年发生的应收账款比例小于[ ]%。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资格免除与股权扣除

离职或开除则资格自动免除。

因决策失误或严重违纪行为等原因导致公司出现损失的,可以通过阶段性免除虚拟股权的享受资格、扣除虚拟股权的方式作为经济上的处罚。处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对决策失误行为,可根据决策失误的原因、失误的性质、以及损失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挽回等具体情况决定个人对损失承担的责任,并据此将损失折算成股份数量,在失误行为主体所持有的虚拟股权数额内作相应的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对于员工恶意欺诈、贪污腐败等严重违纪行为,无论造成损失金额大小,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外,其所持有的虚拟股权全额扣除。

第十条        禁止条款

在任何情况下,持有人都不得将虚拟股权进行按揭、出售和转让。

第十一条        股权转换

公司整体上市时,虚拟股权可以通过一定的对价方案转化为股票期权,具体转换方案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试行、修订及解释

本办法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结束后根据执行情况进行修订。

作者简介:张志伟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南开大学法学硕士,目前专注于互联网金融、信贷、担保等领域,累计为四十多家网贷平台提供过诉讼和非诉和诉讼法律服务,为国内知名互联网金融领域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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