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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辉超市创始兄弟俩解除8年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协议,你必须了解的事!

 air1605 2019-02-19


     永辉超市表示,张轩松和张轩宁在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组织架构、治理机制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对永辉云创的定位、发展方向和路径也有不同意见。上述分歧在公司股东交流会等多个公开场合已有所表达,公司重要股东代表、管理团队成员也均知晓。双方正式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有利于消除公司各方困扰,避免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影响。

一致行动人协议是什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的规定:

“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同时,该规定界定了若无相反证据直接推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一致行动人协议”说白了就是公司股东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约定在一些事情上保持一致行动。当然,当公司无控股股东,也没有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可以和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保证自己对公司的控制力,所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也是实现控制权的方式之一。

上市公司对一致行动有明文规定,但对于非上市的有限公司及股份公司而言,又该如何操作呢?

一致行动人如何表决?

问题来了,大家要保持一致行动,但是这个行动到底怎么做出呢?

方式一:一致行动人中以某一人的意见为准,以某一人的意见作为大家的意见,也就是只有一个老大,其他人都跟着老大走。

方式二:搞一个“小股东会”。,相当于在公司股东会之外又另立山头,是个小团伙。每次在股东会表决或者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事项发生时,一致行动协议人可以在这个小山头里先讨论出一个结果,作为各方一致对外的唯一结果,然后再在股东会里表决或者决定该事项是否进行。

违反一致行动人决议怎么办?

     我们参考一则案例的裁判观点: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张国庆、周正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赣民申367号]

本院认为:2009年12月29日,华电公司与张国庆签订《股份认购协议》和《期权授予协议》,两份协议约定:华电公司向张国庆定向增发股权,在公司股份上市交易前,张国庆承诺其所持之华电公司股份的投票与胡达保持一致。胡达作为华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两份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了华电公司公章。两份协议约定的事项,在2010年4月27日-28日董事会上商议,在2010年6月10日董事会上形成董事会决议。上述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未损害华电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内容合法有效,且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了协议,张国庆应当受协议条款约束。2015年8月20日,华电公司董事会召集主持2015年度第四次股东大会,就华电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的议案等事项进行投票表决,胡达对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虽然张国庆投的是反对票,但华电公司根据《股份认购协议》和《期权授予协议》,将张国庆所投票计为同意票,形成华电股东会股字(2015)第6号股东会决议,华电公司的行为符合两份协议的约定。张国庆主张即使两份协议有效,也只能追究张国庆违约责任,不能强行将其反对票统计为赞成票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2015年8月20日华电公司股东大会形成股东会决议的程序符合华电公司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张国庆、周正康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

从该裁判观点来看,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的,股东会可直接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的安排记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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