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类型与归责原则问题的法理解析:行政违法行为不能导致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已明确规定,即因车辆完成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法理分析:不能将法律关系混同或混淆不清 这主要是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原车主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车辆过户手续,违反的是行政法律。但是,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部分内容来自延伸阅读材料) 律师建议: 如果原车主明知车辆状况不好,而这种状况会引发交通事故的,则原车主具有法定义务告知后一手的车辆购买者,如果没有告知,原车主则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车辆经过后一手几经转手的,原车主就没有法定告知义务告知后一手之后的受让人了,也不要担负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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