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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ikyikyik 2019-02-19
「案」音「碗」的說法,最早見於北宋曾鞏(1019-1083)的《後耳目志》,其書已佚,明代陶宗儀(1329-1410)《說郛》卷二十四下輯錄其言:「孟光舉桉齊眉,俗直謂几桉耳。呂少衛語林少穎:『案乃古盌字,故舉盌與眉齊耳』。張平子《四愁詩》:『何以報之青玉案』,謂青玉盌耳。若此類,皆不可以習熟,忽而不考,為識者所哂。」元末劉履(字坦之,生卒年不詳)《選詩補注》亦云:「劉坦之《補注》謂:『玉案,器之貴重者。《楚漢春秋》淮陰侯曰:「漢王賜臣玉案之食。 」』蓋案字即古盌字。《說文》:『㼝,小盂也。烏管切。』徐鉉曰:『今俗別作椀,非是。』然則平子亦謂青玉盌耳。俗謂傳椀曰案酒,亦此義。如漢高帝至趙,趙王張敖自持案進食,甚恭。又許後五日一朝太后,親奉案上食。又孟光為鴻具食,舉案齊眉。凡此皆盌也,不,則何能持舉耶?」(收錄於吳景旭(明末清初人,生卒年不詳)《歷代詩話》卷二十八)綜合曾鞏、劉履所持理由有二:一、「桉」是古「盌」字,即「椀」(碗);二、「案」過大過重,不能持舉,只有「椀」才能持舉。

明代楊慎(1488-1559)於《丹鉛餘錄˙總錄》「孟光舉案」條記載答友人劉東阜青玉案是何物之問時,引林少穎之說云:「案,古椀字也,青玉盌也。南京人謂傳碗曰案酒,此可以證。又孟光舉案,恆與齊眉,亦言進食舉椀,若是案卓,何能髙舉?」但他在《升菴集》卷五十二卻說:「古詩青玉案,即盤也。今以案為卓(桌),非。孟光舉案即盤也。若今之卓子,豈可舉乎?」楊慎的說法前後矛盾,未知孰是?其後王世貞(1526-1590)批評楊說,是針對《丹鉛餘錄》的記述,也許未及見《升菴集》的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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