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收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收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收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收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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