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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没有写“COD去除剂”,为何还受建议处理?

 迷糊128 2019-02-21

环评没有写“COD去除剂”,为何还受建议处理?

作者 |  林广清

摊上大事!四川7·12事故中甲级环评单位因『工程分析错误』被处罚

四川宜宾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终于公布了。

位于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内的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42余万元。19条活生生的生命因为一场安全生产事故被夺去的性命,让人悲痛万分。

在关注众多受到处理和追责的单位的同时,我们又悲催地发现,环评单位又一次“躺枪”了!

为什么环评单位会受建议处理呢?他们又没有在环评里写下此案引发爆炸物质元凶“COD去除剂”-氯酸钠。

(一)

污水处理领域中有很多药剂,比如沉淀剂、絮凝剂、除色剂、催化剂等等,五花八门,但近期却出现一种去除剂。

熟悉污水处理工艺的人都知道,污水处理中有一种常用的药物,叫次氯酸钠。次氯酸钠是一种强氧化剂,对于去除污水中的色度有较好作用外,由于其强氧化剂作用,也会去除一定量的COD。

综上,次氯酸钠虽可去除部分的COD,一般仍是作为除色剂用。

但次氯酸钠有一个哥哥,却在近期成为翟博士一样的明星,一种神奇药物叫氯酸钠(

NaClO3),江湖上人称“COD去除剂”!

它有什么作用呢?

在常温下,氯酸钠不会与COD发生反应,只有在测量COD时,酸性条件下高温消解时才起到了氧化COD的作用。COD去除剂的目的作用是干扰COD的测量,屏蔽COD而已,水中真正的COD并没有被去除。

所以说,神奇老太太手里拿的COD去除剂,其实就是污水处理行业的屏蔽剂和掩蔽剂。

批一个比方,这是戴着隐形眼镜去测神力,然后宣称自己为“博士”伦!

真是盗亦有道。

可是,这个东西与丁酰胺会形成丁酰胺- 氯酸钠混合物,并迅速爆燃引起连锁爆炸。这就是这一起悲剧的来源。

(二)

四川宜宾的这个事件,我们从爆炸的第二天就关注到现在。造成这么多的家庭灾难,不处理各相关责任人是人心难安啊。

企业没有落实主体责任,是造成这起典型的安全生产事件的主凶。

直接原因是宜宾恒达公司在生产咪草烟的过程中,操作人员将无包装标识的氯酸钠当作丁酰胺投入到反应釜中进行脱水操作,形成丁酰胺- 氯酸钠混合物迅速爆燃,反应釜解体过程冲出的高温甲苯蒸气迅速与外部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产生二次爆炸,同时引起其他车间的连锁爆炸。

间接原因是宜宾恒达公司存在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非法生产行为,相关合作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设计、施工、监理、评价、设备安装等技术服务单位未依法规范开展工作,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未认真履职。

追责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是理所当然的。

我们关注的是安全生产事故中环保部门及人员的相关责任,并关注提供环保服务的第三方公司的责任。

原因有下:

  1. 企业的事故已经定性为安全生产事故,而且在事故中和事故后没有环境风险事件的发生。

  2. 在事故中,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开展了应急监测和救援,并未造成次生的环境污染事故。

  3. 没有迹象表明环评审批与项目建设运营产生的安全事故有着直接关系。

  4. 还重点关注一点,环评单位会不会又一次躺枪?毕竟这个COD去除剂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没有半毛子关系。

(三)

本次调查报告涉及生态环境的单位有三,一是环保管理部门,二是污染治理单位,三是环评单位

1.环保部门的责任是这样认的:

说白了就是对企业未批先建的环保监管不到位以及对企业超标排放作出的错误处理。

各位相关负责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理。

很不幸的是,网上有一个帖子说,在园区组织的企业未批先建行为约谈会上,园区安环局长仅口头要求:“停止项目建设,如果不听招呼,出问题后果将会很严重”。

这简直比环评的模式预测还准,果然出了个特别严重的问题。

2.污染治理单位(权且这样称呼):

污染治理单位江西汇海公司(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有可能不是该公司设计施工的,网上查不到资料)因为违法售卖氯酸钠,其法人及公司已经受到刑事和建议处罚。

3.环评单位责任:

最后,一个貌似与事件毫无关系的环评单位也接到了单子:

“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物料平衡及水平衡数据错误;分析深度不够,未认真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深入评估和工程分析,硫酸回收工艺环境风险分析错误,二氧化硫生产过程中的风险识别缺失;引用失效的标准规范。”

报告书里真的没有涉及到引发爆炸的药剂COD去除剂氯酸钠!粗看之下,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爆炸事件真是一毛钱关系都没有啊!

(四)

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而处理环评单位,这不是夫妻打架,处理丈母娘么?

妻子泼辣,动不动和丈夫吵闹甚至大打出手,不是丈母娘教得不好吗?最起码,教养的质量不是很高。

这又说到点子上了,因为环评质量问题。

环评单位既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里三十二条的规定: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又没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所以,唯一受到建议处理的理由是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

(五)

可见,质量风险现在已经是环评应当重点注意的问题。

我们在参与很多项目的时候,项目本身存在的环境风险并不很大,但如果存在着质量风险,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参与者肯定是吃不了兜着走的。

《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调查报告》里指出,报告书评价标准、物料平衡、工程分析、风险分析等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

试想一下,出了这么大的事情,怎么会不去看环评审批的合法性呢?而环评文件是其中重要的文本依据,是必查对象。

如果这次的环评报告书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是出现与估计就不是这样的处理了,这可是造成重大后果的。

而环评文件的审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建议移送责任部门进行处理,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啊。

从环评法修订以前的质量考核到环评法修订后的质量复核,从以前的多批环评单位环评质量问题整改处理到不久前的环评质量问题移交调查第一单,行内外都在关注环评的质量问题。

磨好金刚钻才能做好瓷器活,把好质量关就是在保护自己。都说环评是软柿子,编制质量好的环评文件就是硬柿子,别人要捏也捏不动。

说到最后,环评单位要保护自己,一定要把好质量关。当然,我们除了把好质量关,还能做什么呢?

来源 | 贤读乱书    编辑 | 君君.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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