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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员工旅游费如果您一定要交税,没人会拦着!

 昵称44774799 2019-02-21

一、总结:旅游费处理的一般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具体扣除问题:

三、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1)、营销业绩旅游奖励是否需要交纳个税?

答复:关于营销业绩旅游奖励是否需要交纳个税问题,政策有明确规定需要分别按照工资或劳务报酬交纳个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可免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进一步明确,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11〕52号)规定: 10、以各种形式支付给非本单位人员的所得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包括:(1)是否存在为非内部职工发放的佣金、推广费、手续费、回扣、奖励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是否存在向客户赠送旅游、实物、消费卡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三、补充:体检费个税问题:

请问,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来源: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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