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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大数据报告

 奇人大可 2019-02-22

近几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十分重视执行问题,随着法院执行力度的不断加强,案外人以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为由向法院申请救济的情形与日俱增,加之近年间关于执行方面的法律法规变动颇大,执行又与诉讼结果息息相关,故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实务价值。 

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日  期:2016年1月1日-2018年8月31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限定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件数量:455件

整体数据分析

一、程序分类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具体情况如下:

二、裁判结果

1、总体裁判结果:以裁定驳回为主要结案方式。

2、二审裁判结果

3、再审裁判结果

4、实质裁判结果分析

分析全部样本的实质性裁判结果可以看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最终能够实现案外人排除执行目的的案例占比不高,最高院的大部分裁决结果为继续执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法院对于是否准予排除执行的审查较为严格。

三、事由类型

1、受理范围

通过对全部样本的分析可以看到,有一部分的案外人在申请执行异议时,对此制度没有正确的认识,向法院提出的主张指向并非执行标的物,不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范围,最终被法院以不符合受理范围为由驳回申请。

2、符合受理范围的事由

在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受理范围内的427件样本中,除有5件样本根据现有案例库无法排查具体事由外,案外人提出申请的事由主要类型及数量分布详情如下图所示:

由上图可知,在能够排查的422份裁判文书中,57%左右的裁判文书中的案外人是基于买卖合同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四、主要执行标的类型

在确定的样本范围内,除无法排查的4件样本外,本律师团队根据动产、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其他五种法定类型进行归类,未发现有价证券类型的标的,具体标的类型分布情况如下:

五、主要审理法官

通过可视化分析可以得知,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高频法官有万挺法官、张能宝法官、李桂顺法官、董华法官、张颖新法官等,了解高频法官有助于在实践中帮助案件的推进。

六、高频法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被援引的高频法条分为高频实体性法条和程序性法条两部分,具体情况如下。

1、在本大数据报告选取的样本中,经常运用到的实体性法律法规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买卖合同解释)、《合同法》、《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批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企业破产法》,被引用的高频实体性法条情况详见下图:

2、在本大数据报告选取的样本中,经常运用到的程序性法律法规有

《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以下简称为民诉法2012)、《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以下简称为民诉法20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民诉法解释),被引用的高频程序性法条情况详见下图:

常见焦点问题的主要裁判观点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存在错误,是否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

裁判要旨

对执行标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围绕其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益以及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事由提交证据、陈述观点;若针对执行所依据的生效裁判文书存在错误提起异议之诉,则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而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权利救济。

案例索引

(2016)最高法民申1513号、(2016)最高法民申3223号、(2017)最高法民终374号、(2017)最高法民终509号、(2017)最高法民申2665号、(2018)最高法民申2431号等.

法条索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二、以物抵债协议能否排除执行

案外人是否可以凭以物抵债协议享有物权期待权,并以此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针对该问题,从检索结果看,目前最高院存在不同裁判观点:

裁判观点一:以房抵债协议可参照《执行异议和复议》第28条规定进行判断

裁判要旨

以房抵债协议中,尽管债权人并非真实的购房者,但其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的真实目的是为了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用于抵债债务,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此种情况下应参照《执行异议和复议》第28条之规定,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其已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及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及非因买受人(即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等予以认定。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申4743号、(2017)最高法民申3536号、(2017)最高法民申5021号、(2017)最高法民申3491号、(2017)最高法民申3492号、(2018)最高法民申1842号、(2018)最高法民申387号、(2018)最高法民申587号、(2018)最高法民申939号等

裁判观点二:以房抵债协议不产生物权期待权,无法排除执行

裁判要旨

以房抵债协议以消灭金钱债务为目的,不能体现双方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变通方式。基于以房抵债而拟受让不动产的受让人,在完成不动产法定登记之前,只享有债权请求权,不能据此产生针对交易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该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利益,不能阻却第三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就该不动产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索引

(2016)最高法民申3620号、(2017)最高法民终354号、(2017)最高法民终356号、(2017)最高法民申3148号、(2017)最高法民申1769号、(2018)最高法民申181号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物权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三、保证金质权人能否排除执行 

保证金质权人享有的质权能否排除民事执行?

裁判要旨

金钱作为特殊的动产质押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一是双方当事人签订合法有效的质押合同;二是要将作为质押物的金钱特定化,“特定化”的判断标准包括开立的账户是否为专用的保证金账户、账户使用情况是否仅限于担保业务而未用于其他日常结算业务等;三是应将质押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质权人是否能对账户进行实际控制为标准。质权人对依法设立质押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案例索引

(2015)最高法民提175号、(2016)最高法民申3399号、(2017)最高法民申4606号、(2017)最高法民申5073号、(2017)最高法民申3942号、(2018)最高法民再27号、(2015)最高法民终277号、(2016)最高法民申2052号、(2017)最高法民申1528号、(2018)最高法民终4号、(2018)最高法民申99号

法条索引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四、案外人错汇款能否排除执行 

案外人以被冻结划扣的账户中的款项系其错汇款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能否获得支持?

针对该问题,从检索的结果来看,目前最高院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

裁判观点一:案外人错汇款可以排除执行,无需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裁判要旨

案外人所有的款项错汇至被执行人账户的,错汇款项的行为因缺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该错汇款项不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在查明错汇款项的实体权益确属案外人所有的情况下,案外人就该错汇款项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可直接判决停止对错汇款项的执行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无需通过另一个不当得利之诉解决纠纷。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申322号

裁判观点二:案外人错汇款不足以排除执行,可通过不当得利之诉解决纠纷

裁判要旨

案外人将其所有的款项错汇至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在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构成不当得利之债,案外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与被执行人的其他普通债权处于平等地位,不属于足以阻却执行的特殊债权,因此,此种情形下案外人针对错汇款项提出的排除执行请求不应支持。

案例索引

(2018)最高法民申1742号

五、夫妻共同财产能否排除执行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否排除执行?

裁判要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就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执行措施后,案外人作为共同共有人依法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进行析产分割,以保护其所有的相应份额,并便于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个人份额部分进行执行。在没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分割的情况下,配偶另一方不能仅基于共有人身份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申3819号、(2017)最高法民申4568号、(2018)最高法民申388号、(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2106)最高法民申2908号、(2016)最高法民申2322号、(2016)最高法民申436号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 

六、离婚协议能否排除执行

夫妻双方以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配偶一方因其个人债务被强制执行,另一方能否以离婚协议排除对已分割财产的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

如离婚协议系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离婚协议签订的时间早于债权合同签订时间的,亦不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情形的,则离婚协议可以排除执行。

案例索引

(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2017)最高法民申3915号、2017)最高法民终42号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物权法》第九条。

七、隐名股东能否排除对代持股权的执行

显名股东因债务纠纷被申请执行其所代持股权时,隐名股东能否以其系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为由要求排除执行?

裁判要旨

显名股东的一般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股权代持协议仅具有内部效力,对于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权登记具有公信力,隐名股东对外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不得以内部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为由请求停止对该股权的执行。

案例索引

(2016)最高法民申3132号、(2016)最高法民终701号

法条索引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结语

透过大数据分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较特殊的独立案由,兼具提起事由多样、专业化程度强的特点,对当事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提高排除执行的成功率,应加强对执行异议制度的正确认知,找准受理范围,同时也应寻求足以排除执行实体权益。

经过分析,本次大数据报告总结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常见、典型的争议焦点问题及其裁判观点,但因本次报告选取的法院范围是最高人民法院,其他焦点问题对应的样本量不足,未能作出全面分析,仍有遗憾和不足。本团队后续将立足于已有的数据及经验,更深入地探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思路与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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