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附件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骗取税务登记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附件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未按规定办理扣缴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附件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附件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规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附件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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