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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案」听法官讲民事诉讼“举证时限”

 思雨如织 2019-02-25

「法官说案」听法官讲民事诉讼“举证时限”

听法官讲证据,也别有一番趣味。

本篇阅读笔记,是根据潘华明法官(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在无讼中的讲课而整理。

主要解读民事诉讼“举证时限”问题。

一、举证时限

从证据关门到证据关不了门

对逾期提交证据设置不予采纳的法律后果(又称“证据关门”),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已经确立。一旦逾期举证,承担证据失权后果,凸显了举证时限的刚性作用。

但是,2015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彻底废止了举证时限上的证据关门主义。该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虽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不过但书规定'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换言之,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只要是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关,不管逾期多久,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提交该证据逾期是否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人民法院都应当予以采纳。这否定了逾期举证的证据失权后果。因为在判断所谓的'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这一豁免条件时,几乎无章可循。

「法官说案」听法官讲民事诉讼“举证时限”

「法官说案」听法官讲民事诉讼“举证时限”

二、法定与指定举证期限

1.法定举证期限

「法官说案」听法官讲民事诉讼“举证时限”

2.指定举证期限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与法定举证期限相比,指定举证期限的特点有:不受之前确定的举证期限的限制;不受法定的举证期限对具体期间长短的限制。

三、如何说服法官

以争取更多举证时限?

一些代理人为争取时间,随意地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诉讼费减免、申请法官回避等,这令法官反感。对此,建议操作如下:

(1)递交申请延长举证的书面申请;

(2)充分说明延期的理由;

(3)充分说明对特定待证事实与案件基本事实查明的关联性;

(4)证明申请人已积极调查取证的事实;

(5)确实难获取相关证据,但有确凿证据线索,可申请由法院调查取证。

四、特殊情形下的举证期限

一些特殊情形出现后,举证期限随之改变,或者对是否需改变需重新审查。这些特殊情形,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

1.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

《通知》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注意,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在驳回管辖异议裁定生效后才发生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程序安排。超出法定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法院不审理,也不存在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问题。管辖权异议成立的,由于案件需要已送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审理,因此,受移送的法院受理后,自然会指定举证期限。

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期间是否一定不得少于30日?不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因此,本项以及之后特殊情形下需要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均应当根据2015年的《民事诉讼法解释》要求而非2001年《证据规定》的要求来作相应调整。

实践中,当事人借用管辖权异议,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如果一味的进行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势必助长滥用诉讼权利的不正之风。

2.对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

《通知》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注意,系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包括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调查收集的证据。《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范围已经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六条所取代。是否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需要看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情况而定。

3.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

《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角度,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不仅如此,对之前经过的诉讼程序所形成的卷宗资料,法院还应当通知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查阅。新当事人参加诉讼可能引发新请求或者抗辩,因此,该举证期限同样也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4.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及提反诉的举证期限

《通知》规定: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注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并不必然导致之前审理的案件主要事实发生变化,甚至根本没有其他新证据提交,如此,当然不必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如果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者反诉涉及到新的案件事实的,则需要根据待证事实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举证期限。

《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但该条的指定与审查方式已为《通知》所取代,即需要参照上述条件与方法适用。

5.二审新的证据举证期限

《通知》规定: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6.发回重审案件举证期限

《通知》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

但案件因遗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处理。

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上述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制作:研究室; 责任编辑:李日斌

文稿:微法官;编辑:林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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