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打击“挂证”行为不再手软

 四院安质 2019-02-25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专项整治。哪些情况属于“挂证”行为?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又将采取哪些举措?本期主持人为广大网友具体解读。

问:哪些情况属于“挂证”行为?

主持人:“证书挂靠”是建筑行业里一个“不能说的秘密”。按照规定,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资格证书,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近年来,国家为了整治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不断加大“挂证”查处力度。在此次专项整治期间,应该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及时处理好资格证问题,以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问:我的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算是“挂证”吗?

主持人: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有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其中包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予以整改。

问:对“挂证”行为,国家有哪些惩罚措施?

主持人:按照规定,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必须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此外,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会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本期主持人 韩秉志)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