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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只眼】这个案例中,研发费用能否双重加计扣除 | 大力税手 | 专业税务知识分享平台

 燕长歌 2019-02-25

作者:第三只眼
微信:186 0112 2942

近日讨论了一个有趣的话题,案例如下:

2018年企业研发了一个产品,投入100万元,其中符合研发加计的金额是80万元,企业按10年进行摊销。2018年加计扣除了75%,即摊销额是8万元,加计扣除75%即为6万元。

2019年开始了,企业研发部门利用上述软件,进行了另外一项技术开发,按时间分摊的摊销费用为5万元,该5万元能否享受新的加计扣除,即二次加计扣除?

如果一眼来看之,两次加计扣除,有问题啊,便宜不是得大了吗?

小编想来,这个事,很容易想在一起来思考,小编是分二个方面考虑的:

一是,原来研发这个技术时,投入的支出中,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且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摊销额加计扣除,不是全部的摊销额,是其中符合条件的摊销额,不符合的部分需要剔除。

二是,这个技术在应用于新的研发时,依据政策规定: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这儿并不限于上次研发加计的部分进入到二次研发中,而是全部的支出,在按照使用的时间分配上进行确认数据即可,上面提到的5万元是所有的推销,在作占比分配后确认的数据。

不管原来是不是满足加计扣除,小编理解,只要满足二次使用研发的目的,就是符合研发加计扣除的条件,并不是绑定原来这个技术是不是享受过加计扣除,因为这是基于“本”的使用,并非是基于加计扣除部分的使用,不存在双重研发加计的政策错用,但是这却是真的二次研发行为,是两次研发行为,就是两次确定研发加计扣除的适用规则。

因此小编理解,两次的加计扣除,对于其中的部分可能是形成这样的结果了,但是前提是两次研发,至于有的企业就想做这样的“筹划”,也是符合政策的,并非政策所限制或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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