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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财税处理

 昵称31761117 2019-02-27

1)会计处理: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无论是权益法或成本法计量,均不作会计处理,仅作备查登记。


2)准则依据

2014年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直接转增股本(实收资本),且未向投资方提供等值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选择权时, 母公司并没有获得收取现金股利或者利润的权力,上述交易通常属于子公司自身权益结构的重分类,母公司不应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

3) 针对“先分红,后增资”的理解,中会计处理的解答:

Chenyiwei:1)如果理解为先分回现金股利再增资,这两项交易也是互相关联、互为前提的,因此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会计处理,不能人为地分拆成两笔交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2)无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被投资方采用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的方式增加其实收资本,不会改变投资方在其净资产中所享有的权益份额、权益比例,以及该股东权益的风险报酬特征,因此不符合确认收益的条件。(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CPA业务探讨)

02

法人股东的税务处理

1)税务分析

税务上处理视作两笔法律关系,即先分红,后增资。

分红即获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增资即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2)法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03

对比分析

1)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按照准则规定及指引下,母公司不做账,投资成本与子公司实收资本就存在差异。但是实务中,挺多人不太理解这样操作的原因,故而经常遇到企业虚增收益的情况。

2)若满足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的。同时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此时母公司的长期股东投资的账面价值和其计税基础产生了财税差异,该差异属于两种规则体系下的正常现象。

04

自然人股东的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1) 投资对象为: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

税收政策: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引申:财税[2015]101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投资对象为: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引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 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税收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 投资对象为: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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