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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规定及注意事项

 白水清风 2019-02-27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规定及注意事项

本律师代理了诸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深深感觉到施工企业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法律意识并没有与时俱进。不注意学习、运用有效法律规定,尤其是在合同条款制作、合同履行中的证据整理、搜集工作。现就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实践中应注意事项进行整理如下,望其参考。

一、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法律、法规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  建设部财[2004]369号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0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6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第20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21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22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表现形式。   
  (一)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情况分:  

     1、建设工程预付款结算     

律师提醒:建设工程预付款主要用于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的预付备料款、设备租赁费等。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一定要注意建设工程预付款的比例、预付款支付的时间、扣回的时间和比例等。

 2、建设工程进度款结算  
     律师提醒:在建设工程进度款结算中,施工单位一定要注意做好已完工程量的计量工作,同时要注意向发包人发送催要工程进度款的函件并加以保存,以便以后进行工程索赔或签证。

 3、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律师提醒: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中,施工企业要注意签订一份有利于自己进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合同条款;其次要保存相应的证据,如:向发包人交付结算报告书,催告发包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函件。  
  (二)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分  

     1、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价款结算  

     2、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工程价款结算  

     律师提醒:关于建设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程的价款结算,施工企业一定要做好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工程量的确认(签证、任务单)、招标文件等资料的保管工作。  
   (三)一方提前解除建设工程合同而引发的工程价款结算  
     1、对合同约定范围内已完工程的价款结算  
对已完工程,结合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已完工程的价款结算。  
     2、对合同约定范围之外已完工程价款结算  

对合同约定范围已完的,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根据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结合定额、取费标准进行结算。

、《解释》第20条的实践运用----竣工结算 

《解释》第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此规定在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施工企业应当与发包人有完整的书面约定,这里的书面约定既有是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也有可能是其他以书面形式表现的约定。如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备忘录等等。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审价期限(时间)必须有明确约定  

     3、送审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齐全  
     4、送审资料必须有发包人的签收  

签收是本条的重点,希望承包人加以充分重视。送审资料必须有发包人签收,而且必须是发包人有签收资格的人(如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师、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收,最好加盖发包人的单位公章。 如发包人拒绝签收,承包人应当采用公证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 

 5、签收单上要能够反映出总造价,或在签收本上写明总造价  
     6、审价期限届满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发包人发出工程造价以送审价为准的函件。  
    四、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结算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1、合同订立阶段  

   (1)在示范合同文本中的专用条款----“适用法律和法规 ”一栏明确约定适用相关部颁规章,如:建设部107号令 或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发包人(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30天)对承包人(乙方)送交的工程价款结算报告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送交结算价。  
   (2)要注意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职权,职权中应明确是否有接受承包人工程价款结算报告,审核工程价款结算报告的权利  
   (3)应注意示范文本中的结算条款,实际是“承包人提交竣工图的约定、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的条款,这种条款内容实际上是竣工验收的内容,不是工程价款结算的内容。

 (4)合同中应约定不签收文书时承包人可以采用的其他送达方式  
     2、合同履行阶段

(1)如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内容,就应当通过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进行明确。

(2)要注意发包人有权负责工程价款结算人员的变化,并保管相应的文字资料。

(3)要注意变更签证资料的保存。

(4)要注意按照法律规定,制作结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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