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三个大消息: 一是新版营业执照将出炉,3月1日起开始执行,从事个人代购、微商、开网店也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依法纳税,否则是不可以继续店铺经营! 二是3月1日起,公司注销流程简化了! 三是发票新规实行,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人范围变大 新版营业执照来了,变化很大! 一 新版营业执照长这样 二 今年3月1日启用的新版营业执照和旧版相比有何不同? 1、尺寸和版式变化 新版营业执照照面版式统一调整为横版,设有正本和副本 正本尺寸为: 297mm(高)×420mm(宽) 副本内芯尺寸为:210mm(高)×297mm(宽) 副本封皮尺寸为:225mm(高)×310mm(宽) 2、印制内容和打印内容变了 新版营业执照正副本照面印制内容包括: ● 国徽 ● 边框 ● 标题(营业执照)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 ● 登记机关公章 ● 年月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制等内容 正副本照面打印内容包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号码 ● 记载事项名称及内容 ● 二维码等内容 ● 其中副本照面加打年报提示语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中的监制单位名称等一并进行调整。 3、增加二维码功能 《电商法》实施, 代购网店必须持有营业执照! 从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正式实施。 新电商法明确了从事个人代购、微商、开网店也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依法纳税,否则是不可以继续店铺经营!日前,杭州的第一张淘宝C店的营业执照已经发放! 个人开网店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吗? 电商法只规定以下几类情形是不需要登记的: 1)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 2)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 3)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4)个人进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暂未做统一硬性界定) 5)其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况。 除以上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也就是说只要您在网上卖东西,无论在微店、淘宝、朋友圈、直播等,都可以被称为电子商务经营者。 3月1日起企业注销 效率将大大提高! 据市场监管总局官网1月22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明确在2019年3月1日前,各有关部门完成精简文书和优化流程的工作目标,提高企业注销效率; 在2019年9月1日前,各地完成搭建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的工作目标,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 通知要点 1、各部门 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企业网上发布清算公告--清算信息自动推送至各部门--各有关部门对企业注销进行同步指引 2、市监局 取消企业清算备案程序,改为网上公示清算组信息 3、税务局 1)免办清税手续。对像:,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纳税人。 2)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对像: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及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3)开设“注销专窗”,强化“首问负责制”。 4、人社局 对没有社保欠费的企业同步进行社保登记注销 3月1日起, 增值税发票新规执行 3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人范围变大! 税总发布《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决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 1、2019年3月1日前,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用发票。 2、2019年3月1日后,在原5个行业的基础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开专用发票了! 3、8个行业的具体范围,应该参见财税2016年36号规定。 二、勾选认证发票的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勾选认证不再限制于纳税信用A级、B级、C级、M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是扩大到所有一般纳税人(包括D级)。 三、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四、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税率为征税率—3%或5%。 五、可勾选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具体实施时间:2019年3月1日起! ◆ 政策依据:《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来源:税来税往、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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