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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传签方式的法律依据分析

 思树怀源 2019-03-01

公司日常经营中,大家对合同的传签是比较熟悉,对于公司决议的传签却非常陌生,有些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会采取传签的方式表决,有些公司的股东比较分散股东会决议也会采取传签的方式表决,采取传签方式表决的决议是否有效,笔者从《公司法》角度分析传签的法律依据。

传签一般讲的是非会议现场签字表决,如形成董事会决议,可以把内容先拟好,然后进行传签,这样比较节省人力和物力。

形成股东会决议,一般是先通知,后表决,这样程序上耗时长,也会耗费财力,《公司法》第三十七规定: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可见,这是股东会决议传签的法律依据。公司法这样规定也是提公司高效率,减少公司成本,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然而董事会决议对传签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是法律也为董事会决议采取传签方式留下了后门。《公司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可见公司的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若公司为了提高效率,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董事会决议可以几种表决方式,其中包括传签方式。

传签表决方式有法律依据,同时传签也体现了现代公司决议表决方式的多样化,体现了公司治理的灵活性,有利于公司科学治理。(作者,方立山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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