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要用事实去证明有理的,没事实,有理也不值一文 ——罗曼·罗兰 法庭之上,证据为王。 众所周知,历来案件判决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庭上,攻守双方不是比谁惨,也不是比谁声音大,更不是比撒泼耍混,而是比各自手中的证据,看谁的证据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看谁的证据证明力更强,看谁更能将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结合得更完美。 我们在办案实践中,确实遇到过不少的案件,因为录音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让持有该证据的当事人胜诉。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这让我们很多当事人以为手持录音证据就万事无忧了,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0条,就对录音证据增加了限制,除了“合法手段取得”外,还有其他限制,比如“有其他证据佐证”、“无疑点”。 《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般来讲,如果只有录音证据,而没有其他佐证,得到法院支持是有难度的。 另外,由于我们很多当事人缺乏经验,录音内容不清楚、不准确,导致无法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使得有些合法取得的录音证据,也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所以,录音证据的收集,是有很多注意事项的! 录音证据究竟要注意些什么? 录音取证并不简单,是有技术含量的,根据司法实践,本文总结了十大技巧: 要以合法手段收集 这一点是基础。判断合法性要参考很多因素,通常来讲,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从手段上讲,都是合法的。 02 准备工作要充分 谈话内容中要有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沟通过程中有明确的确认,这些都需事先进行梳理。另还需做如下准备工作: ①录音之前一定对设备进行测试; ②谈话应当选择相对安静的场所,茶楼包间,最好出入口有摄像头; ③证实问题谈判前,应当有人员的介绍,可以叫出对方人员的名字,如通过给自己一方人员介绍对方人员的方式,如王波,这是XX公司总经理。 ④律师以亲戚的方式出场,介绍为当事人的表哥等。 03 录音取证要趁早 在双方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冲突,至少是还没有起诉之前,通过录音方式取证,还是有机会的。起诉后,再收集证据,一般很难成功。 04 要根据案情设定谈话内容的关键点 要根据案情和手里掌握的其他证据,来设计录音证据要固定的关键点,要与诉求目的一致,要与其他证据能相互佐证。对于关键内容,可能的话,要多次确认。 05 谈话的语气、沟通方式事先要设计好 表达要自然,否则对方可能会警觉,导致丧失取证机会; 不要以威胁的口吻交谈,以威胁方式取得的证据,可能认定为违法; 尽量平和沟通,在激动争吵过程中的表达,可能会认定为非真实意思表示; 涉及关键点的语言内容要清楚明确,不能含糊不清; 可能的话,关键内容应由对方明确表达,而不是只答复“嗯”“啊”; 06 录音取证要固定的是事实,不是各方的看法 是非对错自有法官来判断,当事人举证的目的是固定曾经发生的客观事实,不要在各方不同观点或对法律的看法上纠缠。 07 注意控制谈话的时间和节奏 法庭上的时间宝贵,录音取证的时间不宜过长。如果做不到短时间取证,要控制录音取证的关键内容,最好集中在某一或某几个时间点上,不要太散乱。 08 注意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 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时,可能会需要司法鉴定,这时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视听资料载体,所以原始的载体要保留好,不要复制后丢失或覆盖毁掉。 09 录音证据要完整,不能擅自剪辑、截取 要保留视听资料的完整性,剪辑、截取后的录音证据,通常是无效的。 10 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要有文字版 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的方式通常是刻光盘,而且要给对方一份,对方要仔细核实的,而且应该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以上是在法律服务实践中总结的关于录音录像证据的一些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当然,以录音方式举证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选择,录音证据也有其局限性,可以的话,还是事先以书面方式固定、收集证据。尤其是在商业交往中,更应该养成以书面文件规范双方行为的习惯! 仗正义之剑 行侠义江湖 为正义发声 我不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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