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文件与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文件目录不相符;
(二)申请文件目录中的文件名称与文件本身内容不相符;
(三)不适用申请文件目录情况的说明与提交的申请文件不一致;
(四)申请文件无法打开或读取;
(五)文档字体排版等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
(六)申请文件签字处缺少本人亲笔签字,或者签字不清晰;
(七)申请文件盖章处未加盖公章,印章不清晰,或者公章上的名称与应盖章机构的名称不一致;
(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未加盖总所公章;
(九)相关文件因无法提供原件而提供复印件的,未由律师提供鉴证意见;
(十)申请文件中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证照文件不齐全;
(十一)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未在六个月有效期内;
(十二)本所认定应当补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