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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八项制度

 xiongmao007 2019-03-02

一、党员发展“推优”制

(一)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二)民主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应是已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经党组织三个月左右培养考察、条件较成熟的人员;

民主推荐的发展对象必须从入党积极分子中产生,且是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一年以上、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员。

(三)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工作由党支部具体负责,积极分子每年推荐次数视党支部具体情况而定,发展对象一般每年一至两次。

(四)推荐发展对象时,除组织民主推荐外,还要对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具体见“党员发展测评制”)。

(五)推荐团员(一般指学生群体)做入党积极分子和党的发展对象时,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共青团组织“推优”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入党积极分子人员名单由党支部委会根据团组织推荐意见,经支委会论决定,报党总支批准。

发展对象名单由党支部委会根据团组织推荐意见和培养人意见,经支委会论讨论决定,同时形成党员发展计划,依次报党总支和党委组织部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六)发展对象经党总支审批后。

二、发展党员培训考试制

(一)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政治理论和党的基础知识培训,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二)入党积极分子在培养考察期间,必须参加集中培训和统一考试。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培训内容主要是党的基础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党的历史知识及其他有关知识。

(三)培训考试采用闭卷或开卷形式,试题由组织部和党校提供。没有经过集中培训或参训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课时的,一般不得参加培训考试。

(四)考试成绩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证书由学校组织部和党校统一印制和颁发。未取得有效合格证的,暂缓发展。

(五)预备党员在预备考察期间同样需要进行有关政治理论和党的基础知识培训,培训后也要参加统一考试,具体要求与积极分子相同。

三、发展党员培养考察制

(一)各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

(二)各党支部要尽快为入党积极分子配备1—2名党员作为培养人。

(三)党支部和培养人应切实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建立学习例会制度,每两周集中活动一次,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和有关文件精神,交流工作、学习、生活情况,了解思想动态、管理办法以及讨论今后学习、工作打算。

党支部和培养人应鼓励积极分子参加党内各种活动(如参加三会一课)的机会,更多地了解党组织,提高党组织对他们的吸引力。

党支部和培养人应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任务,给其实际锻炼考验的机会,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提高,尽快成长。

(四)培养人在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的基础上,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一般积极分子每半年写实一次,重点积极分子每季度写实一次,发展前按季度连续写实应不少于一年。

(五)为加强党支部、培养人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党总支或党委组织部可定期不定期举行部、培养人座谈,交流经验。

(六)重视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培养考察,具体要求同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

四、发展党员预审制

(一)党支部在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预备党员之前,必须将发展材料呈报学校党委组织部进行预备审查。

(二)党委组织部组织员办具体负责预审日常工作

(三)预备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民主推荐材料及民主测评材料》(团员入党需提交《团组织推优表》)、《自传》、《党课培训合格证》、《发展对象综合审查报告》、《讨论确定积极分子支委会记录》、《讨论确定发展对象的支委会记录》等

(四)党委组织部对党总部呈报的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要在30日内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备、程序规范的,要做出同意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讨论的书面批复,党支部在讨论之前,要指导发展对象按照要求填写《入党志愿书》;对材料不全、程序不合的,退回原党支部重新教育、培养和考察。

(五) 对没有经过上级党委预审的发展对象,党支部不得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预备党员。

五、发展党员公示制

(一)在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接收预备党员之前,必须按照有关程序将拟接收的预备党员的有关情况向群众公示。

(二)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班级、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时间、培养联系人,接待来信来访的单位、地点和联系电话等。

(三)入党积极分子公示以支部为单位,接受预备党员公示由各党总支负责。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四)公示的范围一般以公示对象所在院、系务公开栏作为公示的主要渠道。为方便广大教职工、学生对公示对象进行监督或举报,要设置公示意见箱和公示电话,并放在比较醒目的地方。

(五)公示期间,个人和单位均可向所在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党委组织部对单位或个人的反映意见要及时调查核实。未经调查核实,不得进行相关发展程序。

(六)公示期满后,要把公示情况及反映问题的调查结果,在支部大会上通报。对没有问题或举报的问题与事实不符的公示对象,要按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决定是否吸收为预备党员;对举报的问题情节复杂,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公示对象,要暂缓讨论是否发展,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问题,暂缓讨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周;对举报的问题属实,不符合入党条件的公示对象,不予发展或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对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公示对象,要根据问题的性质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发展党员民主测评制

(一)对经过党支部一年以上培养考察,拟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应由积极分子所在党支部(团员由其所在团支部)召开民主测评大会,组织全体党员(全体团员)和本单位群众对其进行民主测评。

(二)准备每个测评对象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根据参加测评人数和测评对象名单制作《入党申请人民主测评表》及《入党申请人民主测评情况汇总表》

(三)会议主持人清点到会党员(团员)和群众人数(到会党员(团员)数应超过本支部有表决权党员(团员)半数,到会群众代表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宣布会议的主要议题和程序。

(四)会议主持人向与会人员介绍测评对象的有关情况和党

支部培养考察情况。

(五)分发《入党申请人民主测评表》,会议主持人作填表

说明。

(六)与会人员填写《入党申请人民主测评表》。

(七)收回《入党申请人民主测评表》并进行统计。

(八)将测评结果汇总填写到《发展对象综合审查报告》相

关栏目中。对多数同志认为属于“差”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七、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

(一)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不坚持标准,违反规定程序,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的党组织及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没有准确掌握培养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和工作表现,未能定期与培养对象进行谈话并认真负责地填写培养写实记录,发现发展对象的某些问题未能向党支部如实汇报要追究培养联系人的责任。

2、没有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没认真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填写培养意见不认真,未能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未能继续做好每季度的考察写实教育帮助工作的,要追究入党介绍人的责任。

3、没有坚持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深入考察,指导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未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经济审查;未能对预备党员深入做好培养教育工作的,要追究党支部组织委员的责任。

4、没有指导和检查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以及认真负责地承办党支部安排的有关工作;发展的新党员没有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或未经集体讨论;讨论发展新党员之前没广泛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意见的,要追究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5、未能认真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同申请人谈话不细,考察工作不实的,要追究党委组织员的责任。

6、没能组织发展对象参加学校党校的培训,未指派专人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审批预备党员时未能逐个审议和经集体讨论、表决的,要追究党总支书记(机关党委书记)和党支部组织委员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方式和处理办法。对发展不合格党员的责任者的问题调查、责任认定和组织处理,由学校党委组织员办公室负责,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学校党委具体实施。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责任个人和党组织要写出书面材料,在支部或党总支委员(机关党委)会上深刻检查,有关情况要在本单位内通报,有责任的支部和党总支(机关党委)要向学校党委写出书面检查材料并制定改进措施。对通过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接收的预备党员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处理结果。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失职、渎职、搞不正之风的党员和领导干部,要视事实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党内处分。

八、发展党员谈话制度

(一)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入党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委(党总支)审批接受预备党员前,党组织都需要找本人进行谈话。

(二)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及入党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书记或党支部组织委员都要找本人进行谈话,指出需要发扬的优点、目前存在的不足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三、在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前,学校党委指派党委兼职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做进一步的考察。

1、党支部要为委派的谈话人准备好必备的入党有关材料,谈话人要认真审阅谈话对象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入党材料,做好谈话准备工作,看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必要时可拟定谈话提纲。

2、被指定的谈话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约定谈话对象进行正式谈话。谈话形式要庄重严肃,其谈话内容规范如下:

(1)深入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及对党的思想认识过程;

(2)深入了解入党申请人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及《党章》的学习情况;

(3)有针对性地了解入党申请人对重大政治事件的立场和态度,结合现实对其进行思想教育,了解其是如何学习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

(4)了解和掌握入党申请人需要对党说明的有关问题;在肯定优点的同时要严肃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并听取入党申请人对其缺点的认识和如何改正缺点的想法。

(5)有针对性地了解发展对象的工作和生活经历、家庭和主要会关系及群众基础。

(6)进一步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对理论学习的认识,提出思想入党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明确要求,指出努力的方向。

3、谈话要讲究方式,注意方法,做到既要严肃认真,又不致使被谈话人产生紧张心理。通过谈话,能够比较明确地了解入党申请人的真实思想状况。

4、要认真做好对入党申请人的谈话记录,及时对谈话内容和记录进行归纳整理,将考察意见填写到申请人的《入党志愿书》第九页栏目内。同时注明谈话时间和签署自己是否同意接收被谈话人为预备党员的具体意见,并向党委或党总支汇报谈话情况。

5、被指定的谈话人在与入党申请人谈话后,要及时将谈话情况和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志愿书》一并反馈给党委组织部门或党总支,为党委或党总支及时讨论审批预备党员工作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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