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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单证备案 合规办理退税

 songsgt 2019-03-03

2019年02月25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胡晓明

近期,某出口企业因出口退(免)税货物备案单证的货物品名与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不一致,造成巨大损失。据笔者了解,实务中,出口企业因不了解或未全面掌握出口退(免)税货物单证备案的相关规定,面临税务风险的情况并不少见。由此,笔者归纳、整理相关税法规定,提醒出口企业,全面把握出口退(免)税货物单证备案规定,防范相关出口退(免)税风险。

单证备案制度是什么

出口退(免)税货物单证备案制度,是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要求出口企业将其与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外贸企业为购货合同、生产企业为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出口货物装货单和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等三种单证,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的15日内按规定要求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的制度。

具体来说,出口退(免)税货物单证备案(以下简称单证备案)的主体为出口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应参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有关备案单证的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单证备案适用范围为出口退(免)税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规定,需要备案的单证包括三大类:一是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二是出口货物装货单;三是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具体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24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上列单证备案,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于该企业的具体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例如,某企业于2019年3月15日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那么,应在2019年3月30日前,按规定备齐有关备案单证,并填写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24号公告还明确要求,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具体备案方式有哪些

出口企业可以采用纸质备案和电子备案两种形式进行备案。

具体来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规定,如果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确保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备案。

除口头合同外,出口企业还可以订立电子购销合同、按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自制电子单证。那么,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出口企业应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形成纸制单证。

哪些情况下可以不备案

根据现行政策,也有不实行或暂不实行备案管理的情形。

按照24号公告等文件规定,不实行备案和暂不实行备案的情形四种:一是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出口劳务、出口服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二是横琴、平潭购买企业购进货物(含水、蒸汽、电力、燃气)退税,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三是经国务院批准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市场集聚区,其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的免税管理系统,经国家税务总局验收后,出口货物免税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四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中标机电产品退税、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等没有货物出口的特殊退税政策业务,暂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制度。

除上述全国统一规定外,相关纳税人还应关注其所在地区省级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实务中,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免税货物是否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规定,而是授权各有关省级税务机关决定。所以,笔者提醒纳税人,应关注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据笔者了解,目前,浙江省、天津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地,不需要备案。

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笔者根据实践经验,提醒相关纳税人,注意出口运输单据的管理,以及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工作。

出口货物运输单据方面,笔者建议关注出口货物装货单和货物承运单据收据的管理。出口货物运输单据之一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可不需要海关签章。随着通关无纸化的推广,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时,无法取得出口货物装货单。根据24号公告规定,可以用具有相似内容或者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

同时,加强对货物承运单据收据的管理。出口货物运输单据之一的货物承运收据单据,包括《内陆海关与香港海关陆路进/出载货清单》和《国际道路货物运单》,特别是前者,它是我国内陆与香港地区之间货物运输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其真实性较难查证,容易被骗税犯罪集团所利用,建议相关纳税人加强管理,以防范相关税务风险。

另外,如果出口企业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殊,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应事先准备书面说明及相应的证明材料,以备应对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评估,便于顺利通过核查。需要提醒的是,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为核实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疑点,要求向其提供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应予以配合——即使是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也不能例外。否则,有可能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从而面临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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