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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需要回避吗?

 鹰击长空186 2019-03-03

答:不需要,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回避的情形,且同一单位并不能说明其协商打分,实际上很多评分项为客观分,且量化后,评分应一致。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是否需要论证和公示?

答:无需论证和公示,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情形,同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代理机构能通过微信要求中标候选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吗?

答:不可以,对供应商的澄清只能在评审过程中由评标委员会提出,其他人员在其他情形下不得做此要求。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含评审标准)能否在网上公示?

答:可以在网上公示,征求供应商意见,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询价项目,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已过还能质疑吗?

答:质疑的期限是知道权益受损7个工作日内,与投标保证金没有关系。《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对于知道权益受损之日,可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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