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回复:关于废气采样位置位置确定的问题 关于废气采样位置位置确定的问题 国家《固定废气源监测技术规范》HJ397-2007 关于采样位置的规定如下: 答复时间: 您好,《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由原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发布,原则上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现结合我省监测中心实际监测工作回复意见如下,仅供参考:1.如采样位置无法满足5.1.2的采样位置要求,所有污染物采样都应适当增加测定的数量和采样频次。2.气态污染物如果需要同时测定排气流量,采样位置仍应按照5.1.2选取。对问题3:目前市场上颗粒物采样和流量测量是同一套设备,烟气采样和流量测量是不同的设备,可以执行5.1.4的规定。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来源:广州省生态环境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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