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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管理与监督
2019-03-05 | 阅:  转:  |  分享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7)序号案由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10拒绝有关高致病性
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有关预防、控制措施案(1)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
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的(2)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病原微
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11病原微生物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履行报告职责案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露,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病原微
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
七条传染病防治管理与监督注意问题?一、必须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
期改正违法行为必须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整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实现特定的
行政管理目标而设的手段。实施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整改违法行为,其意义是:1.指出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过错;2.督促其及时改正自
己的错误;3.有助于纠正行政机关以罚代执,对行政违法行为只处罚不治理的不良现象。必须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
整改违法行为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条件
第四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卫生行政
处罚程序》必须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整改违法行为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
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发现
违法行为时调查违法事实时责令当事人改正(立即或限期)当场处罚时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必须立即责令当事人
改正起因相同二者均由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引起目的相同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通过惩戒,促使违法行为人不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责
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于迫使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维持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二者的根本目的均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二者通常同步进行只予以行政处罚,不足以恢复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仅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不
足以惩戒违法者。只有二者同步进行,才能够最终达到行政目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相同点:责令改正或限
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不同点:?责令改正/限期改正行政处罚性质不同是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
一种作为命令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定程序所给予的法律制裁内容不同本身不是制裁,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
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限制或剥夺,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形式不同因多种
具体违法行为不同而分别表现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赔偿,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限期治理等形式。有警告;没收;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执照,拘留等。必须明确: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不能书写为:决定处予: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
所得12000元;3、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而应书写为: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并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2、罚款2
000元的行政处罚。单独责令改正只能使用《监督意见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七条卫生监督意见书,是卫生行政机
关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或个人具有指导性或指令性作用的文书。监督意见栏应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办法,使其达到卫生标准或卫
生要求,一般用于设施、设备、工艺、具体操作等。对虽有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责令改正意见时,应写明
法律依据、改正期限及责令改正意见等内容。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时间:1.当场处罚时
2.发现违法行为时;3.调查违法事实时。形式:书面。
要求:切实可行。禁用无期限责令改正二、行政违法行为认定行政违法行为
认定:(一)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行为人必须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三)行为人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四)违法行为必须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政处罚责任主体(行政处罚适用对象)1.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是行政违法者;2.行政处罚责任主体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并且具有一定行政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行政责任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有独立地承担法律后果的能力。行政处罚责任主体(受罚主体)<违法主
体行政处罚责任只能由违反行政法的义务人承担明确责任主体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题与基础适用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后
果违法行为模式行政责任能力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
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
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不予行政处罚已满十四
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十八周岁以上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精神病人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证明体系(4?)应当怎样处理?法律依据做了什么?产生了什么后果?谁?
主体认定事实依据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国家意志,明确规定
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法定性,即不在法定范围内不能任意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因此,适用法律规范
时必须首先明确该规范法定法律关系主体是谁?这是适用法律规范的前提与基础,否则就将导致适用法律规范错误。同时,还应当考虑其主体行为是
否与法律规范规定的违法行为模式一致,只有当法定主体做出了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时,才能适用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予以制裁。1.
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法定性2.主体行为是否与法律规范规定的违法行为模式一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8)序号
案由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19医疗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案医疗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
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20医疗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案医疗机
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21医疗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案医疗机构发
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未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疗卫生
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9)序号案由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
22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案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
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
四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23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案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执法部
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10)序号案由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
24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案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的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
废物时,未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消毒并作毁形处理(2)能够焚烧的,应及时焚烧
(3)不能焚烧的,应消毒后集中填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
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一、监督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二)《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三)卫生部关于修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四)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五)《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等传染病的诊断标准(六)《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关键检查点:管理组织与制度传染病疫情监测传染病疫情报告与信息管理对下级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指导管理组织职责管理制度传染病疫情监测计划及实施传染病监测资料分析疫情报告实施情况网络直报
情况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内容与方法(一)管理组织与制度1.管理组织职责(1)设置专门部门承担辖区内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设
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电话,有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组织书面文件、人员构成,有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和具体工作职责;(2)设置专门工作
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疫情信息,有传染病疫情值班制度书面文件或材料,有疫情值班工作要求的具体规定。2.管理制度(1)传染病疫情
报告制度。有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流程、工作要求、疫情收报、自查核对等规定;(2)传染病监测制度。有传染病监测计划、传染病监测制度书
面材料,规定传染病疫情监测病种、不同病种监测方案及对高危人群监测、环境卫生学监测等危险因素监测要求;(3)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报告
制度。有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报告制度书面文件,常规监测疫情分析报告要求每月不少于三次,紧急情况下要求每日进行专题分析报告。(二
)传染病疫情监测工作1.传染病疫情监测计划及实施情况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
的因素和分布情况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情况进行l隆测,,2.传染病监测资料分析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并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内容包括流行因素分析、趋势分析以及预防控制对
策等。(三)传染病疫情报告与信息管理工作1,疫情报告实施情况疫情报告核实、查重、分析、转卡、登记的及时
性,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
原因疾病暴发的,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对其他传染病报告信息在核对无误后24小时内通过网络对报告信息进行确认。有传
染病报告卡、各类传染病疫情报表及传染病报告登记册等资料,有每日疫情监控记录、疫情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等。2。网络直报情况
有专人管理网络直报工作,疫情管理网络运行正常,承担辖区内不具备疫情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的网络直报工作。有疫情
报告记录资料和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与管理记录等。4.信息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保护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
带者以及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根据投诉举报或其他信息来源以及个人隐私泄露造成的后果,应查询该病例的发生、报告、记录、
处理等基本情况,询问知晓线索者和接触疫情信息的人员;有疫情信息报告系统帐号和密码安全管理措施和防止疫情信息泄露的管理措施;对传染病
疫情信息资料的档案管理与数据进行备份。(四)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指导工作1.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
的人员培训情况;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情况;有培训内容,授课人,培训人签名,考核成绩等记录。2,对辖区内医疗机
构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情况;有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的技术指导和考核记录材料。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1)序号案由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1未依法履行传
染病监测职责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
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
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八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二)、(三)、(五)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
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五)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条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2)序号案由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2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
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案发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
明的传染病时,瞒报、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未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发现动物间和人间发生
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时,未及时与动物防疫机构互相通报《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同(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3)序号案
由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3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案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未及时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
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同(1)4故意泄漏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
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执行其职务的人员故意泄漏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
有关信息《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传染病疫情控制的监督一、监督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二)《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三)卫生部关于修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四)
《消毒管理办法》(五)《消毒技术规范》(六)《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关键检查点:组织建设和物资储备发现或接到疫情报
告后的控制措施接到传染病预警后的预防措施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导职责及时开展传染病疫情处置,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出疫点、疫区划定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提出卫生处理要求必要的医学干预措施提出的疫情控制方案卫生
防病知识宣传监督检查内容与方法(一)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物资储备建立专门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配备人员和采样器材、防护
用品、调查表、消毒药械等物品。(二)发现或接到疫情报告后的控制措施1.及时开展传染病疫情处置,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流行
病学调查情况提出疫点、疫区划定建议。3.对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提出卫生处理要求:(1)对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
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污染场所、物品的卫生处理等依法采取强制性控制措施;(2)对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
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以外的乙类传染病病人污染场所、物品的卫生处理依法采取严格控制措施;(3)对丙类传染病病人污染
场所、物品的卫生处理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4)对医疗机构外死亡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消毒处理。5.按照传染病
分类管理的原则,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预防性投药、应急接种等其他必要的医学干预措施。6.必要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
出的疫情控制方案,疫情控制方案包括:传染病疫情及流行趋热的流行病学分析、传染病疫情的预警分级及是否启动应急工作预案的建议、传染病疫
情控制的具体建议等。7.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情况,宣传针对保护易感人群的医学干预措施和防止扩散的卫生管理措施。(三)接到传染
病预警后的预防措施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或者有关突发事件预警后,应快速反应,照传染
病预防控制预案或防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相应防控制措施。(四)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导职责1.对下级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指导。2.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进行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处置违法案件
案由参考表案由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案未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未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未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未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
措施,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未按照卫
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未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未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进行处理《传染病防
治法》第四十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一、监督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四)《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五)《消毒管理办法》(六)《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七).《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
B19489-2004)八)《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船50346-2004)(九)《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
准则》(WS233-2002)(十)《临床实验室安全准则》(WS/T251-2005)(十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
室暂行管理办法》关键检查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实验室设置菌(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携带、运输和保藏
(四)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控制(五)病原微生物标本及废弃物处置(六)安全防护1.管理组织及职责建2
.管理制度3,实验室BSL备案与认证4.生物安全培训和考核5.生物安全工作记录6.实验室突发事件应对1,布局和分区2
.设置标志3.实验室人员和物品管理4.设施和设备要求1,日常管理2,领用和发放菌(毒)种程序3.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4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运输5.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菌(毒)种销毁1.管理组织及职责2.实验室感染事件处
置监督检查内容与方法(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1.管理组织及职责建2.管理制度3,实验室BSL备案与认证4.
生物安全培训和考核5.生物安全工作记录6.实验室突发事件应对(二)实验室设置L,布局和分区2.设置标志3.实验室人员和
物品管理4.设施和设备要求(三)菌(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携带、运输和保藏1,日常管理2,领用和发放菌(毒)
种程序3.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4.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运输5.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菌(毒)种销毁实(四)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控制L,管理组织及职责2.实验室感染事件处置(五)病原微生物标本及废弃物处置(六)安全防护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1)序号案由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1造成实验室感
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2违反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
病检测样本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传染
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3一级、二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案一级、二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
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病原微生物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2)序号案由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疏于管理案(1)
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2)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
作情况的(3)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4)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
、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5)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
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6)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7)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
实验档案的(8)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病原
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3)序号案由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获准从事高
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案(1)未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2)已经取得相
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6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未建立安全保卫制度、未落实安全保
卫措施案(1)未建立安全保卫制度的(2)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4)序号案由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7未案规定运输高致病性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案(1)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
盗、被抢、丢失、泄漏的(2)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
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5)序号案由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
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案规定从事相关实验活动案(1)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
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2)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
员会论证的(3)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4)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
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5)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
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
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6)序号案由违法行为违反
条款处罚条款9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时,实验室相关工作人员为履行报告职责,采取控制措施案(1)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于该实
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时,实验室负责人、工作人员、负责实
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的(2)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
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
措施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关键检查点
:(一)管理组织与制度(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工作(三)医疗废物内部转运(四)医疗废物暂存管理(五)医疗废物处置(六)培
训与职业防护(七)突发事件处置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是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四个重要环节。卫生行政部门要
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1、是否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2、是否使用专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按照规定的时间和
路线将医疗废物运送至内部的暂时贮存设施;3、暂时贮存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要求;4、医疗废物是否交由取得经营许可的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
置。5、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等,还要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并做好职业安全防护。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方法(一)管理组织与制度1.管理组织及职责2.管理制度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工作1,医疗废物分类2.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分类1、感染性废物;2、病理性废物;3、
损伤性废物;4、药物性废物;5、化学性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1)类别特征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感染性废物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物品,包括: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
其他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2)医
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5)废弃的血液、血清(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类别特
征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
体组织、器官等(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
的医用锐器(1)医用针头、缝合针(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3)类别特征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聶品(1
)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
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氨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免
疫抑制剂(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
学试剂(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2.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应在产生
科室进行分类收集,放置于专用包装物和利器盒中。(1)未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废物,只要求采用符合规定的分类袋进行分类收集,不要
求消毒;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废物,如传染病病房、发热门诊等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2)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3)体积较大的特殊病理废物应单独分类收集,如截肢、外科手术截下的基本成型的脏器,单独分类收集后应系并中文标签注明“病理性废物
”;(4)医疗废物禁止混合收集,医疗废物中禁止混入其他废物或生活垃圾。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
容为: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时间、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未标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及种类的包装袋或容器不得随意移动;(5)使用
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均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
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6)产生的科室应将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和利器盒等容器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图1)和警示说明;医
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均为黄色,分为包装袋、利器盒、周转箱;其材料用聚乙烯(PE)材料制作,禁止使用聚氯乙烯材料(PVC);医疗废物
专用包装物、容器外表均要求印制“医疗废物警示标识”,盛装感染性废物时,还应加注“感染性废物”字样;(7)产生的科室应进行医疗
废物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三)医疗废物
内部转运1.科室收集的医疗废物达到专用包装物和利器盒的3/4左右体积时应封闭转移,医疗废物产生的科室应进行医疗废物登记。2.医
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理部门按照确定的内部运送时间、路线,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由专人与有关科室完成医疗废物移交与接受手续后
,将科室移交的医疗废物封闭转移至暂时贮存场所暂存,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3.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应在每批医疗废物封闭
移交后对科室医疗废物收集点进行消毒。4.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理部门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转运医疗废物后,应在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四)医疗废物暂存管理1,暂存设施基本要求(1)暂存设施应远离医疗、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密集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
医疗废物的装卸、装卸人员及运送车辆的出入:(2)应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人管理,避免非工作人员进人以及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
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有基本清洁设施;(3)暂存设施内的地面与Im高的墙裙必须进行防渗处理,地面有良好的排水性能,易于清
洁和消毒,产生的污水应用管道直接排入医疗机构内的污水消毒、处理系统,禁止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避免阳光直
射;(4)暂存设施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2.医疗废物登记医疗废物暂
存场所的管理人员应根据医疗废物收集人员与有关科室完成的医疗废物移交与接受手续,进行暂存场所医疗废物登记,登记内容为:医疗废物的来源
、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五)医疗废物处置1.医疗机
构暂存的医疗废物不得超过2天,处置时应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
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医疗机构处置暂存的医疗废物后对暂存场所应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2.禁止医疗机构暂存的医疗废物
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医疗机构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3,
不具备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应按照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但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消毒并作毁形处理;(2)能够焚烧的,应及时焚烧;
(3)不能焚烧的,应消毒后集中填埋。a、不具备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b、按照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六)培训与职业防护1.开展医疗废物管理相关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医疗机构为医疗废物管理相关人员开展的专业技能培训应至少包括四
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工作流程与工作要求;二是医疗废物安全分类技术与职业防护知识;三是职业暴露(如意外刺伤等)发生
后的正确处置;四是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件时的紧急处置。2.提供医疗废物管理相关人员必要的防护物品与措施
医疗机构为医疗废物管理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物品与措施,应至少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提供必要的防护物品,如防护帽、可呼吸的面罩、
防护眼镜、工作服、工业围裙、工业用手(鞋)套等;二是定期对医疗废物管理相关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三是必要时进行免疫接
种。(七)突发事件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1.确
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2.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
散的现场进行处理。3.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他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4,采取
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5,对感染性废物污
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进行消毒,6.工作人员应做好卫生
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卫办医政发〔2010〕60号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
医疗废物实施处置。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儿科
学》全国高等医药院校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教材1.胎儿期:从受精卵形成至小儿出生为止,共40周。2.新生儿期:自胎儿娩出脐
带结扎时开始至满28天之前(<28天)为新生儿期。3.婴儿期:自胎儿娩出结扎脐带时开始至1周岁之前(<1周岁)。4.幼儿期:
自1周岁至满3周岁之前(≥1周岁一<3周岁)。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2000〕455号
)湖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请示》(鄂卫医发〔2000〕48号)收悉。经
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胎儿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有关胎儿死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鉴定的主体是孕妇
。因医疗过失造成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可按二或三级医疗事故定级。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000年十二月十九日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新生儿死亡认定有
关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函〔2009〕22号)山东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卫医字〔2008〕85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专家鉴定组应当根据胎儿离开母体时的具体临床表现综合判定其是否成活。经判
定成活的,其后发生死亡,应当认定为新生儿死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等级由专家鉴定组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卫生部令第
32号)确定。二、《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2000〕455号,以下简称《批复》)中有
关医疗事故分级的规定是根据1987年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有关医疗事故分级的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公布后,《办法》已经废止,《批复》中有关医疗事故分级的规定也不再适用,但有关胎儿死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被鉴定主体的规定
仍然适用。此复。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1)序号案由违法行为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1医疗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案医疗机构未建立(健全):(1)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
任人(2)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的规章制度(3)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
至暂存点的工作要求的规章制度(4)医疗废物在内部运送以及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规定的规章制度(5)医疗废物分类收
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的规章制度(6)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
扩散和意外事故紧急处理措施的应急方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五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第四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五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2)序号案
由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2医疗机构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案医疗机构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
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六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第四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五十一
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3医疗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
训案医疗机构未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
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无培训记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九条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3)序
号案由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4医疗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案医疗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
、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的登记《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
第四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五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5医疗机构未保存登记资料案医
疗机构未保存登记资料《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6医疗机构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
等工作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案医疗机构未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
行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4)序号案由违法行
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7医疗机构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案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未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
和消毒《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第四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五十一条;《医
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8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
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案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5)序号案由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
条款9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案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未达到以下要求之
一:①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②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
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③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④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⑤易于清洁和消毒;⑥避免阳光
直射;⑦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
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6)序号案
由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10医疗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未使
用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
理办法》第四十六条11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案医疗机构运送医疗废物未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
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12医疗机构在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案医疗机构在机构内丢弃医疗废
物《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13
医疗机构在机构内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案医疗机构在机构内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14医疗机构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
和生活垃圾案医疗机构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7)序号案由违
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15医疗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案医疗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单位或者个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
条16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案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
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17医疗机构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
排泄物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案医疗机构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
入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18医疗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
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案医疗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卫生机
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九项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1)序号案由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
条款1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案未按照要求建立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
办法》第十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2医疗机构未指定相关部
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案未按照要求指定专门的部门或者确立专门的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
一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条3医疗机构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案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照
规定报告《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序号案由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处罚条款4医疗卫生人员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案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防
治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六、十七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
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5个体(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案个体(私营)医
疗保健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
六、十七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2)卫
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4月12日卫政法发[2004]112号)1.《乡村医生从业管
理条例》所规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所、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属于非营利性
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卫生部关于执
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这里提到的“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主要指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包括个体诊所。二、传染病预防控制的监督一、监督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三)《消毒管理办法》(四)《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五)《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六)《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七)《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
八)《全国霍乱监测方案(试行)》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发现法定传染病时疫情控制的监督:一是监督检查其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
病人具体病情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二是监督检查是否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进行、消毒
和无害化处置。卫生行政部门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的监督:一是监督检查是否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并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二是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采取措施或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关键检查点:管理组织与制度传染病预防控制1.感染性疾病科设置要求;2.传染病分诊点设置要求;
3.发热门诊设置要求;4.肠道门诊设置要求;5.人员防护要求;6.人员培训要求;7.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要求;8.传
染病疫情控制工作要求;管理组织及职责管理制度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方法(一)管理组织与制度1.管理组织及职责
(1)预检分诊管理组织;(2)医院感染管理组织;2.管理制度(1)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2)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3)消毒管理制度;(4)医疗废物管理制度;1.管理组织及职责
(l)预检分诊管理组织: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感染性疾病科是临床业务科室,由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呼吸道门诊和传染
病科统一整合设立,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和感染性疾病治疗,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没有设立感染性
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2)医院感染管理组织: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应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
院感染管理部门;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下的医院应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其他医疗机构应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以
上以下包含本数2,管理制度(l)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感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分诊点标识明确,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根据《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卫办医发(2004)166号)制定有关制度。(2
)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3)消毒管理制度。(4)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二)
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1.感染性疾病科设置要求(1)设计和建设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2)。设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
;(3)内部结构布局合理、流程合理,分区清楚,具有消毒隔离条件,配备必要的医疗、防护设备和设施,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要求;(
4)二级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应设置独立的挂号收费室、呼吸道(发热)和肠道疾病患者的各自候诊区和诊室、治疗室、隔离观察室、检验室
、放射检查室、药房(或药柜)、专用卫生间;呼吸道、肠道疾病必须分设(5)三级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还应设置处置室和抢救室
等;(6)感染性疾病科病房应建筑规范、医疗设备和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2.传染病分诊点设置要求传染病分诊点应标识明确相对独立
,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3.发热门诊设置要求(1)常年开诊,设在医疗机构内独立区域,与普通门诊
相隔离,通风良好,有明显标识;(2)分设候诊区、诊室、治疗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等,放射检查室可配备移动式X线机,有独立卫生间;
(3)室内配备必要的手消毒设备和设施。4.肠道门诊设置要求(l)设置相对独立,有明显标识;农村基层医疗单位确因人员与房屋
条件不能单独设立时,也应在门诊指定专人负责或专桌诊治;(2)分设诊疗室、观察室、药房以及专用厕所,指派专(兼)职医、护、检人员,
配备专用医疗设备、抢救药品、消毒药械以及采集粪便标本的棉签和放置标本的碱性蛋白胨增菌液;(3)室内配备必要的手消毒设备和设施;
(4)对就诊腹泻病人专册登记,做到“逢泻必登,逢疑必检”。6.人员培训要求医疗机构应对医务人员进行f岗前培训和在岗定期
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传染病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内容。7.传染病
预检、分诊工作要求医疗机构应实行预检、分诊制度,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的预检、分诊工作。感染性病人就诊流
程应符合《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诊流程》和《急性呼吸道发热病人就诊规定》有关要求。8.传染病疫情控制工作要求(l)医疗机构应对传
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料,并妥善保管;不得泄漏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个人隐私有关信息资料;(2)发
现法定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隔离控制措施;(3)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一
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在使用后按照规定予以销毁;(4)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
疗机构;(5)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排泄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消毒,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
密封。(6)应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预防工作的指导、考核,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机构传染病控制措施违法案件案由
参考表(1)序号案由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1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案(1)未按要
求建立预检分诊制度等制度;(2)未按照规定建立感染性疾病科或设置不符合要求;(3)未按照要求开展医务人员培训;(4)未按照规
定开展重点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防治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2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
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或者拒绝接受转诊案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
诊、转诊、或者拒绝接受转诊《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传染病控制措施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2)序号案由
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3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案(1)
医疗机构未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2)肠道门诊、发热门诊未按照《消毒管理
办法》、《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消毒处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
九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传染病控制措施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3)序号案由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
罚条款4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案医疗机构救治传染病例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案(医学记录资料是指医务人
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5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
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案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三、消毒隔离的监督一、监督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二)《消毒管理办
法》(三)《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四)《消毒技术规范》(五)《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规范》(六)《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
规范(2004版)》(七)《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八)《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九)《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十)《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十一)《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
十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关键检查点:管理组织与制度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管理有关消
毒技术规范执行消毒效果监测管理组织及职责管理制度索证与验收购进与领用登记卫生行政部消毒隔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是消毒隔离管理组织和消毒隔离制度的建立情况;二是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与可复用医疗用品的规范使用与管理;三是医疗器
械、物品的消毒、灭菌处理与保存情况;四是医疗器械和物品、消毒器械和消毒剂、医疗环境消毒效果监测情况;五是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措施落
实情况。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方法(一)管理组织与制度1.管理组织及职责做到有岗、有
人、有制度、有职责。2,管理制度(二)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管理工作1,消毒剂与消毒器械的索证与
验收2,消毒剂与消毒器械的购进与领用登记(三)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口腔科、供应室、手术部(室)、内镜室(
四)消毒效果监测1.医疗机构使用消毒剂与消毒物品的监测要求:2.医疗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要求;3.其他要求;医疗机构消
毒隔离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1)序号案由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1医疗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案医疗机构的消毒管
理组织未做到有岗、有人、有制度、有职责《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消
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2医疗机构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案医疗机构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3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消毒隔离有关规范、标准
和规定案医疗机构在消毒隔离中未执行有关规定和标准4医疗机构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案医疗机构在消毒隔离中未按照有关
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医疗机构消毒隔离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2)序号案由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5医疗机构未开
展工作人员消毒技术与消毒知识培训案医疗机构未开展工作人员消毒技术与消毒知识培训,无培训有关记录《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传染病
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6医疗机构未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案医疗机构未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重点科
室未开展消毒隔离工作7医疗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案医疗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
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监测结果不合格《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8医疗机构使用的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案医
疗机构使用的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医疗机构消毒隔离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3)序号案由违法行
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9医疗机构使用的接触皮肤、黏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案医疗机构使用的接触皮肤、黏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
到消毒要求,监测结果不合格《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10医疗机
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案医疗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11医疗机构未建
立并执行购进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医疗机构未建立并执行购进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建立物品台帐《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
医疗机构消毒隔离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4)序号案由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12医疗机构的环境、物品未符合国
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医疗机构的环境、物品未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空气与物品监测结果不合格《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13医疗机构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案
医疗机构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14医疗机构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
处理案医疗机构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无有关消毒记录医疗机构消毒隔离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
5)序号案由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15医疗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案
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于12小时内向当地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1)5例以
上医院感染暴发;(2)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3)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医疗
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小时内进行报告:(1)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2)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
原体的医院感染;(3)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消毒管理办法》第九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消
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消毒隔离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5)序号案由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16医
疗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案医疗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消毒管理
办法》第九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五、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一、监督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四)《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
法》(五)《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六)《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七)《关于明确
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传染病防治管理与监督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卫
生厅卫生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卫生行政执法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学专委会委员四川省卫生法
治研究中心研究员攀枝花市卫生监督局主任医师石滨全国省级卫生监督员执法能力
培训班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与管理1、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2、传染病疫情控制监督3、消毒隔离监督4、医疗废物监督5、病原
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一、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是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控制传染病的首要环节。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照国务院或者卫生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传染病疫情进行监督检查,是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工作
的核心。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还要根据国家赋予其疾病预防控制的特殊职责,对其主动收集。及时分析、调查和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关键词:首要环节、工作核心、特殊职责一、监督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
例》(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四)卫生部关于修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
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五)《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六)《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
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是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控制传染病的首要环节。卫生行
政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照国务院或者卫生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传染病疫情进行监督检查,是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工作的核
心。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还要根据国家赋予其疾病预防控制的特殊职责,对其主动收集。及时分析、调查和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关键检查点:管理组织与制度
疫情报告报告病种要求报告程序与方式要求报告时限要求填报要求《传染病报告卡》要求登记要求培训要求
自查工作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方法(一)管理组织与制度1.管理组织及职责专门的部门或人员统一填报、收发和核
对传染病疫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登记簿和报表。2.管理制度a.传染病诊断、报告和登记制度(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
自查、奖惩工作制度);b.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机构组成与分工、专门部门或者人员工作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流程和要求、人员培
训计划和教材、奖惩文件或记录等。(二)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1.报告病种要求(1)法定传染病;(2)其他传染病,省级人民政
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
疾病。2.报告程序与方式要求(1)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2)报告法定传染病及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
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均需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卡》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填写;
(3)传染病疫情信息实行网络直报;未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限按要求将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4)乡
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和报告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信息;(5)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时,发现传染病疫情,
应按照本规定向属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管理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3.报告时
限要求A.《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甲类和乙类传染病中的SARS、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病(含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
人),城市6小时内,乡村12小时内(实施办法第35条1款)。《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
染病病人,城镇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实施办法第35条2款)。《传染病防治法
实施办法》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实施办法第35条3款)。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其实施性规定未被明文废止
的,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应当区分下列情形: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不予适用;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相应的实施性规定丧失依据而不能单独施行的,不予适用;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
,可以适用。《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仍合法有郊、可以适用B.《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
生部第37号令·2003年11月7日)第十九条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
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其它乙类传染病
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
检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检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C.《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
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国务
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D.《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卫办疾控发[2006]92号2006-5-19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关键词:发现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关键词:诊断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其他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报告。E.《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2006年1月1日起实行五、报告内容(一)事件信息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具体内容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二)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1、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2、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3、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2006年1月1日起实行六、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注意:1.未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报告2.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报告2小时内!瞒报传染病疫情:是指明知传染病疫情的真实情况,故意不按照规定报告。谎报传染病疫情:是明知传染病疫情的真实情况,故意编造虚假的情况报告,或者不真实地报告传染病的有关情况。缓报传染病疫情:是指明知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报告时限,故意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告。不问主观之例外:强调“明知”故意!①疫情报告人:分为责任报告人和义务报告人。责任报告人:卫生行政人员、专业防疫人员、医疗保健机构、个体医师,军队、铁路系统内的防疫、医疗保健人员等。义务报告人:除以上外的其他机关和公民。主要有饭店、餐饮业、娱乐场所、机关团体及车站、码头、机场工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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