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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出具《授权委托书》,可能依法构成表见代理

 天助我顺 2019-03-07

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1日民基公司向富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由富某某全权处理案涉工程事宜,但富某某与民基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010年3月28日,发包人丰源公司与承包人民基公司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该案涉工程劳务由富某某负责。随后,富某某向周某某出具上述《授权委托书》和民基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后,双方签订《轻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周某某对案涉工程实际施工。嗣后,周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富某某、民基公司对欠付工程劳务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最高院」出具《授权委托书》,可能依法构成表见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民基公司是否应当连带承担给付案涉工程劳务费问题论述如下:首先,民基公司同丰源公司于2010年3月28日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系富某某在实施了一段时间工程后,找到民基公司加盖民基公司合同专用章,民基公司对该公章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其次,富某某并非民基公司的人,其在2009年年底已挂靠到民基公司,曾经向民基公司缴纳过挂靠费;富某某是经过民基公司负责对外经营的罗某某考察同意之后才进人案涉工地开始施工的。最后,2009年12月1日,民基公司给富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由富某某全权处理案涉工程事宜,富某某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已私刻民基公司公章时,并未提及该《授权委托书》上的民基公司公章系虚假;周某某看到了富某某的上述《授权委托书》和民基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后,才与富某某签订《轻工总承包合同》,周某某完全有理由相信富某某有权代表民基公司,富某某在本案中的民事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其民事行为的后果依法应当由民基公司承担。

「最高院」出具《授权委托书》,可能依法构成表见代理

民基公司与丰源公司解除《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系在案涉工程已实际建设近半年之际,且民基公司在合同实际解除后并未通知实际施工人周某某,民基公司与丰源公司解除合同的事实并不影响本案表见代理事实的成立。二审判决认定富某某有权代表民基公司,判令民基公司承担向周某某支付工程劳务费的连带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最高院」出具《授权委托书》,可能依法构成表见代理

法律评析

在建筑工程司法实践中,如果承包人向挂靠个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使得实际施工人有理由相信挂靠人代表承包人的,应认定构成表见代理,此时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例中,也认定周某某系基于富某某出示的《授权委托书》和民基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后,才与富某某签订《轻工总承包合同》,周某某完全有理由相信富某某有权代表民基公司,富某某在本案中的民事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其民事行为的后果依法应当由民基公司承担。这符合表见代理制度的设计初衷,维护了交易安全和信赖利益,也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中关于表见代理行为后果的规定。(建设工程案例精析)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600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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