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工程项目部在收集资料时,时常会碰到只有一份原件,甲方、监理都想要,如商混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节能试验报告等。甲方认为将来要送一份资料归城建档案馆(由于移交城建档案馆的责任人是建设单位),城建档案馆是不收复印件的,似乎觉得这一份原件应该归建设单位。实则不然,在资料规程要求中移交档案馆的都是基建文件和竣工图,施工文件很少,如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等,一般都能收集够份数,大部分施工资料档案馆都是不需要保存的。 施工单位在收集资料中,如果遇到只有一份的情况下,且这份资料比较重要,是施工单位自己制作的,可再重新制作几份也不难,如是外单位来的,如各种试验报告,可让资料提供单位多做几份,或者复印几份加盖公章(形成代原件)。原件施工单位保存,代原件可以给甲方或监理单位。 对于监理单位可以将原件给他们看一下,以能证明资料合格即可,如果监理单位想保存就给他们代原件。即便监理单位遗失也无关紧要。如果把唯一的一份原件给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就很不利,笔者在多年的工程资料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最容易遗失资料,因为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审核过的资料,往往是不作长期保存的。如果遇到用户的质量诉讼,复印件对施工单位来说就很被动,法院也会提出复印件无效的不利情况。为了避免这一现象,施工单位在收集资料时,一定要收集够份数。 因此,施工单位在收集资料中要注意以下四点: 一是对外来资料原件不够的要收集盖有原件存放单位公章的代原件,以便将来追溯。对一份资料多页的,还要求加盖骑缝章。 二是对加有公章的代原件要仔细审核,资料除加有原件存放单位公章外,还要有经办人或抄件人签字,以及抄件日期,对个别重要资料如钢筋合格证明还要加上提供人和接收人的电话,以便追溯。 三是是对档案馆不保存的资料,尽量将原件保存到施工单位,如材料合格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 四是基建文件例外,在评优工程中往往需要基建文件,施工单位只收集复印件即可,如工程备案书、土体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如果专家需要看原件,可从甲方暂借阅后归还。因为甲方也只有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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