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段少良律师根据长期以来解答的有关寻衅滋事方面的法律咨询,以及承办的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针对大家特别关切的寻衅滋事罪法律热点问题进行总结归纳,涉及寻衅滋事罪的渊源、客观行为表现、主观犯罪意图动机目的、寻衅滋事罪的“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界定、寻衅滋事罪的加重处罚情形的认定、寻衅滋事的非罪情形(不认为是犯罪)、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等方面,一共12个法律问题,现罗列如下,以供大家参考。 1、寻衅滋事罪就是流氓罪吗(寻衅滋事罪的来源)? 寻衅滋事罪最先源于“流氓罪”,1979年刑法的第160条规定“流氓罪”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997年刑法将原“流氓罪”分解为四大类型犯罪,一是猥亵犯罪(包括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从此才有了寻衅滋事罪一说。 2、哪些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别: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另外,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也构成寻衅滋事罪。 3、寻性滋事罪中的“情节恶劣”、“情节严重”具体指哪些? 情节恶劣行为之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情节恶劣行为之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情节严重的认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哪些情形属于寻衅滋事罪中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可以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属于“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5、在信息网络上谩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八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根据司法解释,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6、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有哪些? 寻衅滋事行为人主观上的犯罪动机(主观上的内心倾向),主要包括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展示实力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7、寻衅滋事犯罪是不是就是“无理取闹、无事生非、无中生有”(主观上具备“无因性”?) 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人虽然大多情形在主观上具有“无理取闹、无事生非、无中生有”的“无因性”特征,但是该主观要素仅是从犯罪动机上来判断,而犯罪动机仅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一些倾向,并非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在此要区分于具有一定的客观性的犯罪目的)。在实务中,亦大量存在寻衅滋事犯罪的“事出有因”情况。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8、因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或者债务纠纷引起,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滋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可以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9、寻衅滋事中又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如何处理? 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10、行为人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多次如何界定,行为如何判断? 行为人纠集特任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多次应界定为三次以上(含三次)。 行为人每次实施的行为,应当需要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为前提,但行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和场合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宜认定为一次犯罪。 行为人实施的“纠集”行为,该纠集主体应是组织者,要区分聚众犯罪的聚众行为中的主体,聚众主体包括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纠集的主体只能是组织者,其他人员即使是积极参加者也只能是被纠集人,且纠集的人数不限,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11、寻衅滋事罪的能判多久(寻衅滋事罪如何量刑)? (1)一般处罚情形。一般的寻衅滋事行为,可以判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加重处罚情形。如果为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12、寻衅滋事罪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1)寻衅滋事行为人在犯罪后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寻衅滋事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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