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签订合同的那些“雷区”,你的公司还在踩吗?

 流萤hhy 2019-03-09

通常来说,一家公司的成立、运营都免不了是要签订各类合同的。比如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合作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等等。但是面对那一份份合同,有些公司难免陷入沉思——条款这么多,有没有哪些条款是不利于本公司的?到底该怎么签?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公司签订合同最常遇到的那些疑惑。

疑惑一、电子合同的效力与书面合同效力一样吗?

随着互联网发展,为了方便双方的往来,有些公司会选择签订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到底效力如何呢?《民事诉讼法》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即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的规定,电子合同属于“视听资料”,也就是说,电子合同虽然具有证据的效力,但是,其真实性可能会受到法院的质疑。这主要是因为,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只有符合第13条规定的情况下,才被视为可靠的签名,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效力。要证明电子签名为可靠签名需要符合一系统的条件和提供多方面的证据,为了避免因此产生的不必要的麻烦,我们建议企业在重大、复杂、标的额较高的交易中还是要另外签定传统的纸质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加以确认。

疑惑二、交易来往频繁,能否将发货单订货单视为合同?

有些公司特别是一些从事制造业的工厂,交易来往比较频繁,每次订货都签订合同显然是比较麻烦的。特别是当有加急订单时,基本是发来传真甚至是电话直接联系就下单了,毕竟这时候考虑签订合同的事是比较不现实的。但若是订单出现问题或者收不到货款这样的事情出现时,拿着订货单和发货单去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证据显然是比较单薄的,特别是订货单及发货单都没有对方的签字、盖章确认的,或签字的人并不是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就算订货单及发货单中有对方的签字或盖章,但缺少合同的一般条款,如付款条件及违约条款等。也就是说,发货单和订货单不能将其视为合同使用,其效力是远不及签订一份规范的合同。因此,我们建议来往频繁的公司可以考虑签订年度合同,在年度合同中约定一些基础事项,比如说产品出问题该怎么解决等。并在合同中约定每份订单下达的具体方式,以及约定将每份订单视为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附件。

疑惑三、合同上盖的章不是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合同还有效力吗?

有些公司在与对方公司签订合同时认为只要对方盖章了合同就有效力了。然而,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一个公司除了有公章、合同专用章,还有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部门章等等各种印章。而每种印章的用途是不一样的。倘若,对方公司盖的章不是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那么合同未必一定是有效的。之后要是合作出现纠纷时,没有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就需要搜集更多的证据证明合同的效力。这会造成主张自己权利时带来更多麻烦。所以我们建议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让对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以上是合同签订时常遭遇的雷点,公司千万在签订合同时记得避开呀~


企业经营中,总是会有一些法律问题让你措手不及,专业的事情最好还是要找专业的人来解决。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