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同时,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28号公告同时明确,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依据第28号公告,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获取符合规定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对于发票取得时间的最后时间也做了规定,要求必须在汇算清缴时补充提供有效凭证。如果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发票,就必须在纳税申报表中进行调增,不得扣除。 当然如果存在一些特殊原因导致对方企业无法补开的,也可以凭借其他有效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8号 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企业可以对照上述条文,准备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出入库单据、会计核算记录等等资料证实支出的真实性,就允许税前扣除了。需要提醒的是,这里列明的前三项资料是必备资料。 依据政策,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也就是前面28号公告所列出的证明资料)。 因此,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公司在规定的期限仍未能补开发票且不能按规定提供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财务工作除了必要的耐心和细心 最重要的是职责明确,流程清晰 近乎完美的公司财务流程手册(全套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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