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中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分录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没用用完可以做冲回处理,即差额做红字分录。 根据财企〔2006〕478 号文《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行业全面实行安全费用制度。此收费制度称作“安全生产费”。 按照财政部2009年6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提取安全生产费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即借记“专项储备”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计提安全生产费时作分录。 借:管理费用-安全生产费 贷:专项储备; 费用性支出时,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资产性支出的,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折旧时作分录,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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