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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你真的搞清了吗?

 青青河边草603 2019-03-10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简易计税”的问题。

那么,我们首先应当明确:增值税中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区分不同的纳税人身份有所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下列情形按简易计税3%征收率减按2%征增值税:

(1)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纳税人销售2013年8月1日前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4)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注:如果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建固定资产时因取得了增值税普票而没有抵扣进项税,不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而应当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发票开具

(1)享受减税,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只可开增值税普票;

(2)放弃减税,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开增值税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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