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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离冤案只差一条线

 昵称37263053 2019-03-13

大家忙着开会的时候,妇女节当天贵州省高院表彰了一位法官。说起来这已经是8年前的事儿,2011年贵州省湄潭县发生一起凶杀案,被害人冉某与其婚外情的情人陶某共度一晚后被人杀害。公安机关迅速控制了已离开案发现场的陶某,在随后的13次审讯中,陶某有9次都承认是“情杀”。公安机关最后认定陶某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基本吻合,且有杀人动机,于是陶某被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但事情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的沙盘推演进行下去。负责此案的合议庭及审判长张海波在庭前会议时发现公安机关的侦讯疑点重重。比如陶某的“口供”里说,她是趁被害人熟睡后骑在他身上将其杀害的。但是合议庭在现场发现房间内到处都是喷溅的血迹,这显然是剧烈打斗后的结果。而陶某身材瘦弱,被害人却是一个粗壮的罐车司机,这不合常理。

此外疑点还有,陶某上身衣服上没有任何血迹,这与其近距离刺杀的口供不符。杀人证物羊角刀上也未提取到陶某的DNA和指纹,以及陶某离开案发现场后给被害人的朋友打电话等举动,都不符合一个凶杀犯的惯常反应。鉴于这些疑点,合议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要注意的是,在当年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仅有指导性文件,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还没有得到制度性强化。在很多地方的司法实践中,实际上是在遵循有罪推定原则,这在本案庭审的辩论交锋中表现得格外明显。

在对于关键物证羊角刀的认定上,辩方认为,凶器上没有陶某的指纹信息,也没有发现擦拭刀的情况,就不能认定陶某是凶手。但检方认为,羊角刀上未检测到陶某的指纹和DNA,是因为被害人的血液量过大,有可能将凶手的信息覆盖了。未能检测到陶某的信息,并不能证明陶某没有作案。很明显,在这里检方遵循的依然是有罪推定的逻辑:在刑事诉讼还未结束的时候,就已经将被告人认定为犯罪人,如果没有证据能证明你无罪,那你就是有罪的。而这正是大部分冤案的共性之一。

经过多次讨论,审判长张海波和合议庭坚持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认为陶某作案动机牵强、从常理看陶某案发后的行为不像杀人者、且案发现场被破坏,警方的勘查粗糙,不排除有第三人作案的可能,尤其是凶器上未提取到陶某指纹信息,综合以上,现有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最后法庭宣判陶某无罪。

后来贵州省高院为此案记功时,称张海波法官“顶住压力”,媒体报道中表现的普遍是被害人家属对于案件审判结果非常不理解,所带来的压力。其实在以往那个长期遵循“公安做菜,检察院端菜,法院吃菜”的司法环境中,审判长及合议庭逆风气而动,坚持司法原则,推翻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结论,敢于做“孤臣”,可能才是真正的压力所在。

和审讯过程一样,这事的结尾同样似曾相识。两年后,真凶在狱中交代自己还犯过这么一桩案子,随后警方在真凶摩托车后备箱里搜出了当年冉某消失的皮外套,并检测出死者和真凶的基因混合后,可形成凶器上混合物的特点。

纵观来龙去脉,这一事件在几个关键环节上和那些著名的冤假错案极其相似,所差的仅仅是审判环节对于司法底线的坚守。首先就是那令人怀疑的口供。你还记得吧,陶某在9次审讯中承认是情杀,但在其他4次审讯中她供称冉某是被入室盗窃的小偷杀害的。而检察机关最终采信了有罪供述。那么公安机关是如何取得有罪供述的呢?他们的解释是,陶某当时觉得情人冉某死了,自己也不想活了。我们不对公安机关搞“有罪推定”,但这个说法的说服力太低了,就以往的经验看,可能很难排除刑讯逼供。

而此后的侦查环节,都是在有罪口供的基础上展开的。重口供、轻物证,这也是冤假错案的共性。法院则采取了完全相反的原则,缺乏关键物证,则不轻易以口供来量刑定罪。在此案中,就公安、检察院、法院这“三法司”的关系来看,法院起到了“扭转乾坤”的关键作用,审判长以及合议庭的专业精神,避免了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主导。熟悉司法体制改革的人知道,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有关依法治国的各项决策中,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正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贵州省高院最终对审理此案的合议庭和审判长张海波分别记集体二等功和个人二等功。并指出他们始终坚持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综合运用证据规则、日常经验逻辑等方法,杜绝了冤假错案发生,维护了司法权威。这一表彰的意义,就是不断宣示以上这些司法原则,使之不但在司法机关内部得到强化,同时在全社会形成共识。令无辜者含冤蒙屈,是对公平正义的双重伤害,因为它既没有还被害人公正,又剥夺了第三者的公正。无论是司法体制还是社会舆论,对此都应慎之又慎。

(文/于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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