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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的背景,有什么值得重点关注

 思明居士 2019-03-14

因可势,求易道。出自《韩非子·观行》

根据可以成功的形势,来寻求易于成功的方法。商鞅为什么会做出变法的提议,并不是因为他曾在魏国侍奉魏国国相公叔痤任中庶子,未受重用;也不是因袭李悝变法在魏国成功施行的法令;确是当时形势使然。战国中期,诸侯之间的征战日烈,外部的军事压力日益增大;封建经济已经占据社会经济生活的主导地位。经济基础的深刻变化必然引起上层建筑的相应变化,秦国偏居一隅,未及中原三国影响剧烈,封建政权,面对着奴隶主贵族势力的强烈反对,为了巩固和发展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打击奴隶主贵族的复辟势力,确保新兴地主阶级的统治。

商鞅变法的背景,有什么值得重点关注

自西周以来,周天子按照爵位把一定的土地和人民,分别授予王族、功臣、先代贵族,让他们建立诸侯国,拱卫王室。被分封的诸侯必须服从周天子的命令,诸侯有为周天子镇守疆土、服从作战、交纳贡赋朝觐述职的义务。康王时期的《大盂鼎铭》记载了“受民受疆土”具体内容。周王对盂(人名)说:赐给你先祖南公的旗帜,用以巡狩,赐给你邦国的官员四名,人员自驭手至庶人659夫;赐给你异族的王臣13名,夷众1050夫,要尽量让这些人在他们所耕作的土地上努力劳动(王辉,2006.p.66-68)。但是,东周时期,周王室式微,并堕落成一个小诸侯。诸侯之间兼并不断发生,许多小国被大国吞并,天下的土地为各诸侯国君所有。

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左传》:“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其中,“藉”:《孟子·膝文公》:“助者,藉也。”赵岐注:“犹人相借力助之也。”实际上,“谷出不过藉”,也就是庶人为“公田”提供劳役,公田的产出归“公”,以此作为地租。

《孟子·滕文公上》讲的“公田”是井田制中的共同服劳役的田地,不是我们上面讲的天子的“公田”或藉田。朱熹《孟子集注》说:乡遂用贡法,都、鄙用助法。贡法可理解为“献功”,助法带有强制性。郑玄注《周礼·考工记》:“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税夫。贡者,自治者所受者,贡其税谷;助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又使收敛焉。”由此,都、鄙之地有可能实行井田制。郭沫若认为《考工记》中的井田制在齐国实行过(刘梦溪,1996.p.544)。但是,到春秋中期以后,宗法制逐渐瓦解,乡遂制度也随之瓦解,乡遂用贡法、都鄙用助法的差别税收政策已经毫无意义。

关于“初亩税”的意义,学术界有不同看法。金景芳(1982)认为,“初税亩”只是剥削数量的变更, 而看不出所有制的变更迹象;宇文举(1989)认为,“初税亩”是变按人头税为按地税的开始;翦伯赞(1995)认为,初亩税是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的转变;张松辉(1985)认为,在籍田(劳役地租)之外再加上税(实物地租) 是双重剥削;郭克煜(1994)认为,推“国中”之制于“遂”、“野”, 开始“履亩而税”, 即彻法的推广。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我认为,鲁、齐、晋等诸侯国改革税制是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主要原因是:第一,乡遂制度从春秋中期开始就随着宗法制的瓦解而瓦解,对不同地带、不同的人群实行差别地租率毫无意义;第二,铁器牛耕和灌溉农业的发展,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力,为统治者提高地租率提供的坚实的经济基础。

实行“初亩税”并没有改变土地封建所有制,也不存在领主经济向地主经济的过渡。郭沫若认为井田制的破坏是由于私田的产生(刘梦溪,1996.p.557),郭克煜认为“初亩税”会促进土地私有制的发展(郭克煜,1994.p.205)。这些推论都缺乏历史证据。

另按照秦史专家张金光先生的理论:西周春秋社会是邑社经济体,西周“王土”只是虚幻的概念,实则以相对独立性较强的农村邑社(老子的“小国寡民”)为统治根基。大环境如此,想加强集权也集不起来。随着生产力发展,邑社经济体衰亡,才催生了战国官社经济体。换言之,出现加强集权的客观条件后,才衍生了集权理念。

包括秦国在内的战国诸侯都是官社经济体制。各国变法都在追求由国家直接“制土分民”,以确立土地普遍国有制与私人使用制的二重结构。尽管如此,六国没能彻底瓦解控制乡村经济命脉的宗族豪强,无论是王室还是封君,都不得不依赖固有乡村势力维持统治。其郡县制根基存在先天缺陷。而秦国变法彻底瓦解宗族势力,乡村经济命脉被乡政府牢牢掌控,故能由国家制土分民。

众人助之以力,近者结之以成,远者誉之以名,尊者载之以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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