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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领钱后在被征土地抢种作物,被清理后起诉赔偿

 桂步祥律师 2019-03-14

村民在知情且已经领取补偿款的情况下,在被征收土地上种植作物被清理后,以各种理由提起诉讼,要求经济赔偿。这样的诉讼请求,法律支持吗?

案情回放:

在被征用土地抢种作物,被清理后要求赔偿

赖某是阳春市春城某村村民。1997年11月间,某村将A岭地、山田出租给梁某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30年。2007年间,某村与阳春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征地协议书》,征用某村山塘、A岭等土地,乙方代表处有赖某的签名。

2015年6月12日,某街道办作出《关于阳春市春城街道某村生活区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并连同征地红线图张榜发布。公告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案外人梁某分别于2016年5月9日与2016年12月28日领取了涉案土地上的青苗、房屋等补偿款。某村集体于2016年11月18日领取涉案土地补偿款。

当时赖某称承包者梁某2017年没有按时交纳租金,于是将位于某村山塘、A岭等土地收回自行种植作物。2017年3月17日,某街道办与某国土资源所联合作出《通知》,并在涉案土地上进行张贴。《通知》内容为“各农户:新村生活区山塘、A岭一带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已作补偿,现部分群众在该范围内土地上抢种作物及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作补偿,希抢种作物及抢建附着物的农户立即停止抢种、抢建行为,并在2017年3月25日前将该范围内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自行清理,否则,后果自负。”2017年4月12日,某街道办对涉案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理,包括赖某种植的作物。

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此次征地行为没有相应的征地批文,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发布公告、听证、现场调查等一系列程序,且《征地协议书》并没有达到全村三分之二的村民签名同意。某街道办于2017年4月12日在没有合法征收土地前,实施强行推毁农作物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某街道办赔偿损失9000元。某街道办主张共有33户村民的代表在《征地协议书》上签名,即超过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征地,土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偿费也已发放完毕,村民在土地上进行抢种,某街道办依法进行清理,不应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

行政行为合法无需经济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土地属于拟征地范围内,某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向某村集体发放了土地补偿费,涉案土地的承包者梁某亦领取了补偿款。因此,某村及其村民对涉案土地不再享有使用权。

赖某明知某国土资源局已经向土地承包者梁某支付了青苗补偿款,梁某与某村的土地承包关系已经终止,其以梁某没有支付2017年承包费为由,在涉案土地上种植作物的行为不能认定是合法行为。赖某在涉案土地种植作物后,某街道办已经于2017年3月17日联合某国土资源所在涉案土地张贴了《通知》,明确各农户在涉案土地种植作物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并通知各农户在2017年3月25日前自行进行清理。但赖某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种植的作物进行清理,故某街道办强制清理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如上所述,赖某在涉案土地种植作物不属于其合法财产,某街道办对在拟征土地上种植的作物进行强制清理符合有关规定。因此,某街道办无需赔偿赖某的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土地被征并补偿后不再享有使用权

办案法官指出,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土地被征收后,不仅需要对土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还需要对用益物权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本案中,某国土资源局已向土地所有权人及用益物权人进行补偿,因此,某村及其村民对涉案土地不再享有使用权。

土地被征收后,土地所有权的村集体已经得到了征地补偿费。若被征地块尚未利用,村民继续耕种的,政府发出清除地上作物的通知后,村民应按政府规定的时间交回土地,地上作物不再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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