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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新 | 2017-2018年度国内信用证回顾与展望

 遥远的雷音 2019-03-14

2017-2018年度国内信用证回顾与展望

张建新 天九湾贸易金融 2018-02-08

    一、回顾2017年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

2017年是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以联合公告(2016年第10号)发布了新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后第一个完整之年。可以肯定的是新办法的出台是成功的,能够有效地指导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2017年国内信用证发展是较为平稳的一年。较以前来看,主要有以下变化:

1、服务贸易项下国内信用证遍地开花。开立国内信用证的交易标的增加了服务贸易,使得银行可以在政府采购和市政工程类、医疗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外包等领域开展国内信用证业务营销,以国内信用证为工具,与政府平台、学校、医院等行业客户开展深度合作,取得共赢。国内信用证在此方面真正做到了助力实体经济的发展。

2、国内证福费廷业务依然保持蓬勃发展且趋于理性。具体情况表现为一方面,近几年银行承兑汇票频出大案,使得市场上银承贴现价格高于国内证议付的价格,企业顺应市场变化,开始接受国内信用证业务。另一方面,一些银行业为了控制银行承兑汇票的发展,主动而为,引导自己的客户使用国内信用证来达到票贷比的内部管控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国内证福费廷二级市场也越来越规范,不再以价格作为成交的决定性因素,规模控制严格,一些福费廷业务持有行月底受行内规模管控需要卖出,时而发生亏损卖出的情况。对于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核也趋严,比如大部分银行不接受发票的开票日期早于国内信用证开立日90天以上的买入业务,一些银行甚至不接受开票日期早于国内信用证开立日30天以上的买入业务。

3、不得不提的国内信用证“自开自议”模式的法律风险。不可否认的是,“自开自议”是国内信用证的“标准”模式。自开自议,意思是一家银行,既是开证行,亦是议付行,假如开证行左手承兑,右手叙做了议付。这里会有什么问题呢?在此不得不提到2017年热议的一个案件,即帝圣矿业案。案情概要如下:

      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并规定可议付,受益人(即帝圣矿业)交割货物后向议付行申请议付,议付行议付款项后向开证行进行结算。本案中,开发区建行即是开证行亦是议付行,同时,根据案涉《买方付息国内信用证议付三方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如议付资金不能按期回收,开发区建行向佳诚公司(开证申请人)和帝圣公司均可行使追索权。

由此可见,双方实际操作的业务已突破了信用证议付的标准流程,即双方实际的操作业务不应定性为信用证议付,而是以信用证为表现形式的融资业务,故本案系以信用证为表现形式的融资纠纷。关于佳诚公司、帝圣公司是否应承担给付案涉本息民事责任的问题。一审认为,开发区建行以信用证为表现形式将款项划付帝圣公司,并与帝圣公司、佳诚公司签订《买方付息国内信用证议付三方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如议付资金不能按期回收,开发区建行向佳诚公司和帝圣公司均可行使追索权。佳诚公司在收到货物后,未能按期偿还案涉贷款,故其应对尚欠贷款本金及利息的给付承担民事责任。二审中,法院认为开发区建行为控制其资金风险,与案涉开证申请人佳诚公司、受益人帝圣公司三方当事人签订了《三方协议》,并明确约定开发区建行在向帝圣公司付款后,如未能从佳诚公司收回款项,有权向帝圣公司追偿。佳诚公司并未按期向开发区建行支付资金,开发区建行根据前述协议约定向帝圣公司行使追索权,其诉讼主张应当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二审予以维持。帝圣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实该协议系其被迫签订,违背其真实意思。而帝圣公司在知晓该争议条款内容的情况下,为尽快获取信用证项下款项同意签订《三方协议》,赋予开发区建行对其的追索权,此系其对于商事交易风险的自愿选择,并不导致合同无效,故对帝圣公司的该项主张二审不予支持。对此,北京银行王栋涛先生在《开证行叙做福费廷下的“债混同”》一文中也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开证行在自开自议模式,信用证下债务和债权归于同一人即开证行,如适用合同法债混同规则,则将导致开证行丧失开证合同下债权和担保权益(如有),进而带来对开证行的不公平、有违诚实信用的实定法律原则以及与商法价值论不相符等结果;不仅如此,信用证的法律性质是特殊的承诺,而非合同。开证行叙做福费廷不能适用合同法债混同规则。在法律类推适用下,通过相似性认证,开证行叙做福费廷应适用票据回头背书的法律规则,即债务和债权归于同一人,不产生债混同的效力。”

       4、开证行拒付后释放副本单据的风险性。众所周知,发票是国内信用证项下的核心单据,新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中将提及发票须是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原始正本发票,所以是证明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最权威的单据。笔者在此要问,对于副本发票的管理应该如何呢?下面的案例将给我们一个警醒!其实这个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不符的,通知行依据受益人的不符点出单承诺书将单据寄给开证行。开证行审核单据认定不符,并向受益人发出拒付通知。之后开证行既没有付款,也没有退单。这期间有意思的环节来了:

开证行虽否认将国内信用证的单据原件交给开证申请人,但事实上开证行将全部信用证项下票据复印件交给中铁物资公司,并按照中铁物资公司指示拒付并保留单据,等待进一步付款指示。法院认为开证行的行为违反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规定,而且其将信用证项下票据交给中铁物资公司,导致中铁物资公司利用上述发票复印件抵扣了税款,实际上起到了放单的法律效果。即等同于开证行同意受益人采用信用证方式对其要求付款,开证行无权再对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做出不符的表示。虽然后来二审法院又推翻了这个判决,但也说明在贸易实务中和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情况存有争议,易引发纠纷。因此上述案例也提示我们,在副本发票的管理上应视同正本一样对待,避免争议。

二、对于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展望

1、开拓一片新的蓝海

就在2017年12月29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了《关于明确国内信用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就银行界普遍关心的融资租赁业务、代理进口业务适用国内信用证时遇到的政策问题进行了解答,为该类业务开展提供了政策依据,扫清了由于政策模糊带来的障碍。

在融资租赁租金支付和融资租赁设备款支付方面,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三条,在可确保交易背景真实的情况下,银行可为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项下的承租人开立国内信用证,用于向出租人支付包括本金和利息在内的租金,也可在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项下为融资租赁公司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用于向承租人支付租赁物价款。

在委托代理进口业务项下,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三条,在有可靠证据表明委托代理关系、贸易背景均为真实的情况下,银行可为被代理方开立国内信用证,用于向代理方支付货款及代理费,但应严格审核相关材料。信用证要求的发票为代理费发票即可。

笔者相信此通知的发布将会促进国内信用证以上三个领域的运用和发展。但更为重要的一个话题摆在大家面前,那就是国内信用证可以没有发票吗?反对者的理由看似很充分,首先,国内证新规中涉及发票的条款有:第十四条信用证基本条款(十八)单据条款,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表明货物运输或交付、服务提供的单据,如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服务接受方的证明或服务提供方或第三方的服务履约证明。第四十三条交单行在确认受益人交单无误后,应在发票的“发票联”联次批注“已办理交单”字样或加盖“已办理交单”戳记,注明交单日期及交单行名称。但是笔者认为,这不过是我们的惯常思维而已,国内信用证是可以没有发票的,前提是可确保贸易融资真实的情况即可,否则也不可能有上述《关于明确国内信用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发文。发票存在的意义是什么?是确保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常用的手段之一,但并非唯一手段。正如以上通知中所要求的那样,在能够确保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情况下,是可以没有发票的。新版办法第十四条中单据条款、第四十三条的批注条款,指的是当基础交易的结算根据国家法规应该开有发票或部分发票时,国内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亦应包括有发票时的处理要求。

2、信用保证保险助力

为满足国内信用证业务风险防控需求,保障国内信用证市场平稳发展,保护信用证交易相关方的交易安全,安邦保险做出了大胆尝试,在国内率先推出了面向信用证开证行、信用证受益人、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受让行或可对应收账款债权主张权利的其他当事银行等风险管控需要的国内信用证信用保证保险系列产品,且依托“邦贸易”平台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极大提高了国内信用证市场接受度和流通性,保障了国内信用证交易的安全性,促进了贸易便利化。国内信用证这一交易银行常用的金融工具,低资本耗用业务,对繁荣国内贸易、拉动实体经济发展作用巨大,未来在信用保证保险支持下,定会得到充分发展,促进金融持续向振兴实体经济发力、聚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

2018,监管姓监!随着监管风暴持续加强,诸如同业、投行、委托贷款、ABS、票据等业务将受到严格监管。这些政策的出台其实都是利好贸易融资的发展,特别利好对票据起到替代作用的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正确理解和把握好国内信用证业务,将是银行业,特别是中小银行未来几年做大做好贸易融资必须思考的问题。

天九湾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张建新

                                  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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