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饮食安全,有效查处食物中毒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提供可靠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建筑工地食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大型群体集体聚餐活动中,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均应按规范要求必须食品留样,制定食品留样制度。在监管过程中笔者发现,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有些执法人员责任意识不强、食品安全知识欠缺等因素,在检查食品留样过程中容易造成二次污染、致使食品留样失去了的意义,有时会误导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一是随意打开食品留样柜。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食品留样柜要上锁,而实际情况是现有的食品留样柜均自带锁,有的甚至是双锁,执法部门也要求食品留样柜要上锁,进一步夯实了食品留样操作人员的责任。在执法检查中笔者发现,不管是督查、还是检查,只要是能凑到食品留样柜前的上级部门执法人员,都有理由要求食品留样人员打开留样柜,将留样盒取出,有的甚至打开盒盖逐一检查,查看食品留样是否规范合乎留样要求。殊不知自己一系列不规范动作已造成了污染。 二是要求精确称量。食品留样规定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克。有的执法人员狭隘的认为食品留样就是125克,多也不行,少也不行,在留样过程中必须进行称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食品留样由于受留样人员的操作水平,留样工具、留样设备消毒不过关等因素影响,本就存在许多污染因素,现在要求准确称量,将受污染因素进一步放大。 三是执法人员着装不规范。食品留样人员在留样时,要佩戴帽子、口罩、清洁手套,着工作服,使用消毒工具,而执法人员在检查时,没有对此提出要求。在检查中面对打开盒盖的留样盒,口若悬河,滔滔不绝,殊不知唾液、头发等物已悄然潜入其中,留样食品造成了污染。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发现要切实解决,其实很简单。现行的食品留样柜柜门都是透明的,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可以隔着柜门清楚的查看到食品留样标签是否规范,食品留样量是否满足需要,不需刻意的盯住125克不放。相关部门应该出台相关规定要求,食品留样柜只有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疾控部门进行流行病学检测和公安部门进行化验时才开予以打开,其他部门人员一律无权打开查验,这样食品留样的意义才得以真实的体现。(作者系宁夏固原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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