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标行为,是广大房地产招标采购从业人员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文体,尤其是一线招采工作人员广为头痛的文体。在地产招标工作中,在哪些有着重大经济利益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人之间发生串标行为的几率会更高,不但会造成公司经济的损失、也损害了招采行业从业人员的社会公信力。 虽然从《政府采购法》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各大地产公司都对投标人之间围标串标的具体情形及处理办法作了纷繁复杂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但实践中供应商的围标串标手段愈发隐蔽、花样不断翻新、防不胜防。所以,对于地产一线招标采购工作人员来说,识别投标人之间串标行为是一项必备技能! 恰逢一年一度的3.15,秘书处走访了几名老招采,听取了大家的一些意见和建议,现分享如下,同时也请大家能够提供更多的经验来给大家分享! 那么,如何辨识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串标行为呢?可以按照下面的表格内容对照分析: 「检查投标文件的形式是否有非常成相似之处」
如果存在投标文件在这些形式方面有相似性或一致性,基本可以初步怀疑是串标行为。但是否真正围标串标,这还需要招采人员进一步辨识和验证。 两份(或多份)招标文件内容和形式上异常相似,则基本可认定为是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一旦发现此种情况,则需要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确认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的事实。 政府有关串通投标认定、处罚等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条款: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广大招采从业人员,以及行业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请大家在日常工作中还有哪些遇到过的串标行为?也请及时与协会秘书处联络,把行业里面那些“害群之马”曝光出来,多多总结,以便于发现行业工作中的假丑恶,把咱们的工作开展的更加公平、公正、公开,阳光!还行业管理一片净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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