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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福陆诉振华重工案看总部管理费索赔的基本前提

 于律师资料库 2019-03-17

总部管理费(Head office Overheads),又称企业管理费,是建设工程造价组成部分,属于间接费。当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发生延误时,总部管理费是承包商索赔中的重要一项,一般可以利用三个最常用的公式来计算(Hudson、Emden、Eichleay)损失的大小。但是,仅仅计算出损失对于总部管理费的索赔是远远不够的。在英美法下,能够成功索赔总部管理费,还取决于法律确立的一个基本前提,这一前提在近期福陆诉振华重工一案中,被法院所适用,驳回了总承包商福陆公司对振华重工的总部管理费索赔。


01
基本案情

Greater Gabbard海上风电公司将其位于北海泰晤士河口的海上风电项目发包给福陆(Fluor)在英国注册的子公司,由福陆向Greater Gabbard海上风电有限公司提供设计、采购和施工(EPC),以在海岸附近建造一个500兆瓦(MW)的海上风电场,该风电场是世界上最大的海上风电场。海上涡轮发电机的基础采用单桩结构(monopile),在单桩顶部需要安装过渡段(transition piece),以在其上安装上部结构。福陆将单桩和过渡段的制造分包给上海振华重工(ZPMC),但是随后在焊缝中发现了裂纹,导致福陆遭受了损失。在向振华重工的诸多索赔中,福陆按照4%的费率向振华重工索赔总部管理费。

本案由英国的技术及建设工程法院(TCC)管辖。福陆在本案中聘请霍金路伟Hogan Lovells)律所的Mr Sean Brannigan QC和Mr Richard Osborne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而振华重工则聘请了中国承包商非常熟悉的品诚梅森律所的Mr Andrew White QC和Mr Iain Munro代理本案。


02
各方主张

福陆主张振华重工按照4%的费率赔偿其总部管理费,该费率的计算方式大致如下:

Greater Gabbard海上风电项目成本£374.735M,占福陆2009年营业额的57%。福陆2009年总部管理费共计£22m,将其57%,即£12.645m分配给本项目,除此之外,福陆还给本项目分配了£1.3m的基础设施项目特定管理费,最终分配给本项目的管理费共计£13.986m,大约为本项目费用的4%。(笔者注:计算数字来源于原判决书,计算结果略有出入,实际不到4%)

关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判给承包商总部管理费的索赔,福陆认为:

    • 当一家公司产生直接费用时, 它不会凭空产生, 不给公司自身带来任何费用:它通常会在这一过程中发生总部费用——通常称为间接费用;

    • 间接费用与直接成本一样, 也是相关活动的成本;

    • 它是一种可以直接索回的成本。

虽然振华重工承认原则上可以索赔间接费用,但它认为,在本案中,承包商可以这样做的情况并不存在。振华重工认为,承包商必须证明,如果不是违反合同,其人力资源将被用于其他工作,从而摊销承包商的固定间接费用(如总部费用)。失去收回间接费用摊销的机会可能是合理的索赔项。

为了支持其抗辩理由,振华重工还引述了著名的'Emden's Construction Law' (笔者注:Emden公式即源自于该书)中关于总部管理费索赔的论述:

“间接费用与开办费一样,构成支持服务和一般经营成本的支出。开办费指发生在现场和合同工程有关的具体支出,但间接费用是承包商整体上的经营费用,包括如承包商办公楼的租金和一般支持人员费用。毋庸置疑,原则上可以合理主张间接费用。如果项目被延误,承包商的间接费用不受影响,但是它的营业额将减少。如果它能够在延误期间承揽其他工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摊销它的间接费用,它可以索赔涉及的损失。此外,它可能不得不投入员工的时间去处理干扰或延误,并且如果它能证明这些员工原本可以从事有回报的工作,这也可能构成索赔的一部分。(Overheads are similar to preliminaries in that they constitute expenditure on support services and general running costs. Whereas preliminaries refer to particular expenditure on the site and contract works, however, overheads are the costs of running the contractor's operation as a whole, including for example the rental of the contractor's buildings and general support staff costs. That overheads can properly be claimed in principle is beyond doubt. If a project is delayed the contractor's overheads continue unaffected while his turnover will be reduced. If he would have been able to undertake other work during the period of delay which would have gone some way towards paying for his overheads, he can claim for the loss involved. In addition, he may have had to devote staff time to dealing with disruption or delay, and if he can show that the staff would otherwise have been gainfully employed that may also form part of a claim.)

……

承包商面临的主要障碍是需要确定这些损失的机会。换句话说,它必须证明它本来能够承揽其他工程,或者它的员工原本能够产生收益地雇佣。如果它做不到这一点,它将面对这些费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发生的抗辩论据——属于间接费用的性质——因此这些不是‘损失’。大型承包商也可能难以令人信服地表明,一个项目的延误实际上影响了他抓住其他机会的能力。The primary obstacle faced by the contractor is the need to establish these lost opportunities. He must show, in other words, that he would have been able to undertake other work, or that his staff would have been otherwise profitably employed. If he cannot, he faces the argument that the costs would have been incurred in any event –being in the nature of overheads – and that they are therefore not 'losses'. It may also be difficult for a large contractor to show convincingly that delay on one project has actually affected his ability to take up other opportunities.”



04
法院观点

法官在单独聆讯了双方关于总部管理费、利润、利息、增值税及货币汇兑的争议,并给出了判决。法官认为,上面引用的福陆的陈词是不正确的。例如,承包商的总部费用是固定的——因为原则上,每个月的支出费率大体相当。当承包商提交标书并在规定期间执行合同时,将为其利润和固定费用或间接费用而包括标高金(Tender allowance)。可能发生的情况是,虽然合同期限没有延长,但由于业主负有责任的情况,承包商使用超过他预期的更多的设备。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有权要求租用额外设备的直接费用,但他的固定费用——例如维持总部的费用——将保持不变,因此不能就此提出索赔。

但是,如果业主违约的效果是工期延误,因此承包商在现场再滞留三个月,承包商如果能够证明在延误期间,他们能够重新部署其人力资源承揽其他有利可图的工程,则承包商可以索赔延误期间固定费用的摊销。这是因为承包商会被剥夺在这一期间赚取收入的机会,不仅是利润,还有其固定费用的摊销。


05
案件总结

从本案可以看出,福陆所采用的总部管理费率的计算方式基本上是Emden公式的原理,即费率是承包商总部管理费总额与年营业额的比值,属于承包商总体上的总部管理费水平。但是,仅仅计算出总部管理费对于成功索赔是不够的,承包商还面临着繁重的证明责任,即他需要证明如果不是因为造成的延误,他将有机会通过承揽其他项目的方式赚回并摊销部分管理费,但是因为造成的延误,他丧失了这种机会,因此总部管理费变成了损失的一部分。这主要是因为总部管理费属于维持公司运营所必须发生的固定费用,在任何情况下均会发生并一般保持一个大体相当的水平。

事实上法官在本案中还指出并举例说明了另一个可行的途径,即证明为了处理延误或干扰,承包商发生了更多的总部管理费('thickening' of the head officecosts)。比如,为了处理某一干扰或延误事件,承包商总部某一位经验丰富的会计师专职投入到处理该事件有关的工作,并且为了不影响总部其他日常工作的开展,公司还聘请了其他会计师来承担该会计师原来的日常工作,那么该部分额外的人力资源费用支出就可以归咎于该延误或干扰事件,从而能够获得赔偿。

无论以上那种途径,要赢得总部管理费的索赔,承包商的证明责任都是非常繁重的,这个承包商的总部及现场层面的日常管理都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中国企业在境外从事项目过程中,应当做好有关的工作记录,才能切实保护自身利益。同时,在境外项目作为分包商或项目业主时,可以利用该原则反驳承包商的总部管理费索赔。

参考文献:

Fluor v ShanghaiZhenhua Heavy Industry Co. Ltd [2018] EWHC 490 (TCC) (16 March 2018)


案件当事人背景信息

原告:福陆公司(Fluor)

美国福陆公司始创于1912年,是世界最大的主要从事咨询、工程、建筑等其他多种服务的公有公司之一。福陆公司目前在六大洲25个国家拥有50,000名雇员,为不同的客户在国际商务中提供个性化服务。它是世界最大的建筑工程、维修公司之一,同时也经营其他多种相关业务,在全球范围内为各个领域的客户服务,服务范围包括石油、天然气业,化工、石化业,贸易,政府服务,生物科学,制造业,微电子业,采矿业,能源业,通信及交通业。(摘自百度百科)

福陆也是最早进入中国市场的工程公司之一,在中国已经有近40年发展历程。其在中国承担的项目主要以石油化工类为主。

2018年,福陆在ENR国际承包商Top250排行榜排名第13位,排在中国铁建前一位。

被告:振华重工(ZPMC)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ZPMC)是重型装备制造行业的知名企业,为国有控股A、B股上市公司,控股方为世界500强之一的中国交通建设公司。振华重工的产品不仅覆盖了国内主要集装箱港口,也进入了国外著名的各大港口。

目前振华重工的港机(岸桥)产品全球市场份额占比80%以上,并且将公司业务拓展到海洋重工、大重特型钢结构、海上运输与安装、系统集成、工程总承包、电气产品、软件开发与集成等多个领域。

2018年,振华重工母公司中交集团在ENR国际承包商Top250排行榜中排名第三位。振华重工本身作为中交集团“五商中交”战略中“海洋重型装备与港口机械制造及系统集成总承包商”的主要载体,新签合同额和完成营业额在2018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排行榜上分别排名第15位和第16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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