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峰 本文以一则法院公开的案例为基础,从法律和事实相结合的角度对相关问题提出浅见。 ![]() 一、基本案情 1、2016年1月27日11时25分许,被告李春军驾驶皖MKA886号小型客车沿安徽省天长市天丰路由北向南行驶,途经职教大道与天丰路路口,与沿职教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茅伟驾驶的苏A0JE16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及道路设施损坏,苏A0JE16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王翠萍受伤的交通事故。王翠萍经天长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法于当日死亡。 2、2016年2月17日,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春军负事故主要责任,茅伟负事故次要责任,王翠萍不负事故责任。李春军所驾驶的皖MKA886号小型客车向太平洋保险滁州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 3、李春军所驾驶的皖MKA886号小型客车向太平洋保险滁州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茅伟所驾驶的苏A0JE16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主为被告金纪公司。两原告系王翠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维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春军、太平洋保险滁州公司、茅伟、金纪公司连带赔偿两原告交通费1680元、住宿费7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死亡赔偿金583882元、丧葬费30891.5元、处理丧事的误工费3560元。 二、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王翠萍无偿搭乘被告茅伟所驾驶的车辆是否应减轻茅伟的赔偿责任?二、被告茅伟是否应与被告李春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减轻车辆驾驶人对搭乘者的赔偿责任。减轻比例为5%。被告茅伟不应与被告李春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评析 1、法律原则的适用:法院在裁判案件时,一般情况下,采用具体的法律条文来处理个案。但遇到特殊情况时,必须用“法律原则”来断案。因为法律原则有它的优点:灵活性好。法律原则不受严格的情境之限制。采用“法律原则”断案,背后体现出社会的价值观,反映大多数的道德观念。也体现出利益衡量的法律方法。 2、公序良俗原则:法律有三条规定:第一条:《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二条:《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三条:《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简单地来说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它包含“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体现了社会的价值取向,代表整个社会的一般利益。法律上要维护这种公共秩序。民事主体有意思自治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是相对的,要受到限制。不能超过法律和道德容许的限度。当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行为超过法律和道德的容许的限度,在法律上有些时候就要用“公序良俗”原则来调整此类行为,达到维护社会的一般利益。例如:我国采用的是“一夫一妻制”。夫妻中的一方如果出轨,建立“婚外情”,这种行为就是违背了善良风俗。为社会上的大多数人所谴责。如果出轨的一方对第三者有赠送贵重物品和大额现金的行为。这种赠送行为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3、我的《侵权责任法》有两条规定: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两条规定的意思表明:行为如果侵权他人的民事权益,就要承担责任。如果要维护“公序良俗”的效果,有时就要削减民事权益。这就是说两种权利若发生冲突时,就要选择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我们要正确认识侵权责任。注意防范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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