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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的行为,发生事故后车辆供乘者能免除自身责任吗?

 莲花学习园地 2019-03-18

作者:蒋峰

本文以一则法院公开的案例为基础,从法律和事实相结合的角度对相关问题提出浅见。

一、基本案情

1、2016年1月27日11时25分许,被告李春军驾驶皖MKA886号小型客车沿安徽省天长市天丰路由北向南行驶,途经职教大道与天丰路路口,与沿职教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茅伟驾驶的苏A0JE16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及道路设施损坏,苏A0JE16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王翠萍受伤的交通事故。王翠萍经天长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法于当日死亡。

2、2016年2月17日,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春军负事故主要责任,茅伟负事故次要责任,王翠萍不负事故责任。李春军所驾驶的皖MKA886号小型客车向太平洋保险滁州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

3、李春军所驾驶的皖MKA886号小型客车向太平洋保险滁州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茅伟所驾驶的苏A0JE16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主为被告金纪公司两原告系王翠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维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春军、太平洋保险滁州公司、茅伟、金纪公司连带赔偿两原告交通费1680元、住宿费7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死亡赔偿金583882元、丧葬费30891.5元、处理丧事的误工费3560元。

二、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王翠萍无偿搭乘被告茅伟所驾驶的车辆是否应减轻茅伟的赔偿责任?二、被告茅伟是否应与被告李春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减轻车辆驾驶人对搭乘者的赔偿责任。减轻比例为5%。被告茅伟不应与被告李春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评析

1、法律原则的适用:法院在裁判案件时,一般情况下,采用具体的法律条文来处理个案。但遇到特殊情况时,必须用“法律原则”来断案。因为法律原则有它的优点:灵活性好。法律原则不受严格的情境之限制。采用“法律原则”断案,背后体现出社会的价值观,反映大多数的道德观念。也体现出利益衡量的法律方法。

2、公序良俗原则:法律有三条规定:第一条:《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二条:《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三条:《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简单地来说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它包含“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体现了社会的价值取向,代表整个社会的一般利益。法律上要维护这种公共秩序。民事主体有意思自治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是相对的,要受到限制。不能超过法律和道德容许的限度。当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行为超过法律和道德的容许的限度,在法律上有些时候就要用“公序良俗”原则来调整此类行为,达到维护社会的一般利益。例如:我国采用的是“一夫一妻制”。夫妻中的一方如果出轨,建立“婚外情”,这种行为就是违背了善良风俗。为社会上的大多数人所谴责。如果出轨的一方对第三者有赠送贵重物品和大额现金的行为。这种赠送行为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3、我的《侵权责任法》有两条规定: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两条规定的意思表明:行为如果侵权他人的民事权益,就要承担责任。如果要维护“公序良俗”的效果,有时就要削减民事权益。这就是说两种权利若发生冲突时,就要选择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4、好意同乘是指车辆供乘者不以牟利为目的邀请或者允许搭乘人搭乘车辆的行为。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这种行为本身不是民事法律行为。驾驶人只是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邀请或允许同乘人搭乘,属于一种情谊行为,驾驶人与同乘人并没有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道德规范来调整。好意同乘是我国社会乐于助人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虽然好意同乘行为本身系一种不受法律调整的情谊行为,车辆供乘人因情谊行为的履行而负有保障搭乘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驾驶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保障搭乘人的安全。为体现司法对情谊行为的有限介入,鼓励助人为乐、相互帮助的施惠行为,应当对施惠者采取宽容的态度,对驾驶人提供无偿搭乘情谊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也应当酌情宽容、减轻其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王翠萍等人无偿搭乘茅伟所驾驶的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应适当减轻茅伟的赔偿责任,综合全案案情,法院认为对本案中茅伟责任的减轻比例以5%为宜

我们要正确认识侵权责任。注意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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