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再来说说为什么要做这样的比较呢,其实这才是免抵退管理办法的精髓所在,因为所谓的免抵,就是通过比较才能确定是否抵顶以及抵顶多少数额。按照制度设计,名义的退税额即免抵退税额是与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有关的,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也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出来: 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内销产品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为什么括号里面要减出口产品应退税额呢?因为按照这种管理办法认定的出口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本应该另行退税的,因此要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至于“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其名称本身就已经明白地告诉我们,是既不能作为出口免征也不能作为内销抵扣的税额,虽然只是说叫税额,但显然不是销项,而是进项税额,所以实质上就是指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会计上要做进项税转出,所以这里就要从进项税额中剔除。
这样一来,稍加注意就会发现,计算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的公式与前面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公式只差一个要素,就是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公式中没有减去这个免抵退税额,就是体现抵顶的过程。
如此推导出: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这是一个重要的公式,但我们先暂且将其放下,再从免抵退的原理上来分析一下,企业名义上的应退税额即当期免抵退税额,最终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也就是三种处理结果: ⑴、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出口应退税额,因此全部用来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仍有不足,即不足抵顶,这种情况下不需退税。这是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的情况,实际意味着出口应退进项税不足抵顶内销应纳税税额。这时的实际抵顶额=免抵退税额。退税额=0; ⑵、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大于等于零,但小于出口应退税额,即抵顶有余。这种情况下以出口应退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后仍有余额,因此: 实际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留底税额; 这种情况的适用条件: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且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额≥0,即: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0,也就是: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留底税额; 反过来就是:当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留底税额时,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留底税额; 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小于零,因为无需纳税,所以无需抵顶。这种情况下: 实际退税额=免抵退税额; 这种情况的适用条件: 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且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额<0,即: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0,也就是: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留底税额; 反过来就是: 当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留底税额时,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问:算出的免抵税额后续还有什么用途呢? 答:计算这个数额主要是为了帐务处理的需要,因为实行“免抵退”政策实际有三种情况: A、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交增值税,这时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这时帐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B、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可全部退税,这时免抵税额为0,帐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C、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帐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通过以上三种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在财务处理时将无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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