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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信托诉讼维权:信托合同排除认购人知情权无效

 guoli_vv 2019-03-20

普通消费者面对商家是弱势群体,动辄向金融机构支付百万或千万级别的金融消费者面对高高在上、金光闪闪的金融机构也是弱势群体。齐精智律师提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

金融消费者应当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打击强势的金融机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金融投资领域中,金融机构往往利用在金融合同中设置有利于自己的格式合同,来免除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例如,在信托合同中信托公司往往会约定: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委托人愿意放弃查阅或了解有关信托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的目标公司名称的权利;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委托人愿意放弃查阅或了解有关信托资金的账目、处理信托事务信息以及信托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的目标公司名称的权利。

信托公司以格式条款排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而在金融消费领域中信息不对称的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来讲,无疑是雪上加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其不能放弃的基本权利,放弃知情权将导致委托人无法行使其他信托权利,例如解除信托合同、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更换管理人等。

金融消费维权第一步就是诉讼认定排除消费者知情权格式条款无效。

一、信托受益人知情权是其法定权利

信托公司向受益人披露信息是其法定义务,受益人的知情权是其法定权利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五)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 (六)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第三十五条: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信托公司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第三十六条: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依信托计划的不同,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信托资金管理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 (二)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三)信托经理变更情况; (四)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五)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六)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二)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三)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二、信托公司无权排除消费者的知情权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2、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金融机构的格式合同条款及服务协议文本,不得存在误导、欺诈等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含有减轻、免除己方责任,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格式条款,及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等不合理条款。

三、格式条款以黑体加粗意义

格式条款以黑体加粗字明示免责或限责,且对方签名确认已阅读并同意该条款,即视为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

裁判要旨:最高法院认定盛丰泉州分公司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裁判思路为:“该运单上的‘协定事项’和‘本公司声明’条款是格式条款,但上述条款均以黑体加粗字予以明示,对合同相对方具有醒目的警示作用。从恒鑫公司经办人施清培以托运人身份在‘本人已阅读并同意保价声明和协定事项’一栏上的签名看,证明恒鑫公司是知晓上述条款并同意该条款内容的。”

案件来源:再审申请人泉州市恒鑫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再申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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