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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集体议事决策制度

 凡凡人人人 201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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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指导意见》和《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按照规定编制能够综合反映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的报告。想必为难死了苦逼的同仁们,据了解绝大多数单位都是以敷衍应付的态度完成,层次高一点的部门,省事省心,可以花钱外包给中介机构,而不以为然的单位可能就是找个模板应付交差。

        确实单位内部控制并非简单的财务部门能够独立完成,它是一个系统、长期、繁杂的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难度颇大,怨声载道。但实际上这已经成为一项常态化的工作,每年都要做,令人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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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三重一大”集体议事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有效的保障与监督体系,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不断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水平,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决策的事项主要包括: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统称三重一大)。

第三条  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必须坚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党政部门相关要求,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为目的,以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为原则,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完善机制,推动落实。

第四条   局长是领导班子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负有向主要领导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纪检组长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协调责任。

第五条   局长依据本规定针对具体事项,决定集体研究决策方案(包括范围、形式、内容、时机和扩大人员),并分别主持召开局务会等会议,按要求把握好集体决策的程序。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重大决策”包括: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部署;机关自身建设规划和部署;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部署;机关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理。

第七条    “重要干部任免奖惩”包括:副股级以上职务(含非领导职务)任免,奖励或处分决定。对干部任免中的选拔、推荐、考察、酝酿和决定等各环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重大事项安排”具体范围和内容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工作部署;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应该集体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范围:是指一次使用额度在1万元(含)以上用于基建项目、设施维修、物资采购等资金支付。

第三章  决策形式和程序

第十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主要通过局务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集体研究的程序是:

1、相关股室提出重大决策的初步方案,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2、主要领导确定集体研究的基本方案;

3、召开局务会,初步形成统一意见,确定征求意见范围和政务公开方式。

4、征求意见,并做好意见汇总、反馈。

5、召开局务会进行集体研究,按照民主集中制做出决定。

6、由相关股室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第十二条    “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集体决策的程序是:

干部任免:经过沟通酝酿、召开竞岗动员会议、组织报名、竞职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会议研究、任职公示、安排谈话,最后行文任命。

干部奖惩:根据奖励标准或处罚规定,召开局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重要事项安排”集体决策的程序是:

1、相关股室做好调查研究提出重要事项的初步意见、方案,分管领导做好审核把关。

2、分管领导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3、召开局务会,听取分管领导或有关股室工作汇报,集体研究形成共识,进行决策。

4、对纳入政务公开内容的事项,选择适当的形式和时机进行公开。

5、由相关股室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第十四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的程序是:

1、相关股室申报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和预算,由财务股初审,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核。

2、资金使用方案报局务会讨论,初步形成统一意见,必要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并通过适当形式征求意见。

请第四章 责任考核与追究

第十五条  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事关重大,纳入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适用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三种形式。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对于不重视、不认真履行此项制度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对屡犯不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更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制度,或个人独断专行、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条例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分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实施。

本文来源:荥阳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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