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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性违章行为典型表现汇编

 万亩胡杨 2019-03-22

一、管理性习惯性违章表现

1、一般违章:

(1) 无固定的垃圾堆放地点,导致生产、办公区域内垃圾乱倒。

(2) 生产区域定置管理不规范,现场物品堆放较乱。

(3) 盘柜门锁损坏,盘柜不能正常关闭。

(4) 工作现场消防设施不齐全,未定期检查消防设施。

(5)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资格证到期,没有及时审验。

(6) 施工人员进入正在进行吊装作业的起重设备旋转半径内,监护人未及时制止。

2、较严重违章:

(1) 现场规章制度、规程图册存放混乱,版本不一,保管不善。

(2) 库房用途不明,物品堆放混乱,物品未分类摆放。

(3) 现场规程没有按规定进行定期修订,没有按年度下发有效规程清单。

(4) 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活动。

(5) 施工、检修工作不召开班前、班后会。

3、严重违章:

(1) 不按规程和工作程序指挥工作人员作业。

(2) 设备台帐及操作规程不全。

(3) 新设备(或技改设备)投运前,没有编制完成相关的规程和规定,致使设备的运行、操作、维护无章可循。

(4) 从事特种作业岗位工作的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没有取得上岗资格证,就安排上岗。

(5) 无特种作业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持过期证件上岗、以技术等级证书代替特种作业证上岗。

(6) 没有组织生产人员进行触电现场急救方法的培训。

(7) 设备缺陷、装置类违章未及时组织消除或采取措施。

(8) 没有按规定配置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9) 使用中的一、二次、机械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符。

(10) 对已发生的事故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防范,导致事故重复发生。

(11) 管理人员对有章不循的情况或现象不闻不问,视而不见。

(12) 特种设备未经过检验未取得合格证即投入使用。

(13) 对下级反映的需要协助解决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及时研究、答复和协助解决。

(14) 管理人员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15) 强令员工冒险作业,扩大工作范围。

(16) 不按规定给员工配发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17) 临时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学习和工作,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二、作业性违章表现分类

(一)执行“两票三制”:

1、一般违章:

(1) 填写操作票涂改,不按规定使用设备双重名称与编号。

(2) 现场工作时,不随身携带工作票。

(3) 几项操作任务合写在一张操作票上,或操作任务填写不明确、不正确。

(4) 实施的检修安全措施中,悬挂的标示牌不规范,或使用的标示牌残缺、字迹不清。

(5) 工作票票外人员参与该项工作。

(6) 操作中,操作人、监护人站位不规范;唱票、复诵不规范。

(7) 操作结束后,未及时登记相关记录,未按规定加盖图章。

(8) 操作票填写不规范,编号不正确、填写的操作票操作路线不合理。

(9) 工作结束后,不及时履行工作票终结手续。

(10) 巡回检查不及时,检查不到位或不按巡回检查路线检查设备。

2、较严重违章:

(1) 工作不能按计划期限完成时,不及时办理工作延期手续。

(2) 工作票填写存在错误。

(3) 工作中更换工作负责人,不办理工作负责人变更手续。

(4) 操作前不认真查看操作票是否已发令及各级人员是否都已审核签名,未按规定进行模拟预演。

(5) 工作班成员与工作票上所列的成员不相符,工作班成员不了解工作内容。

(6) 工作交接不严,不按岗位进行交接,或交接时不认真、不清楚。

(7) 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未组织全面检查,并清扫整理工作现场。

(8) 不按规定进行接班检查,接班人员就接班。

(9) 工作间断,未履行工作间断手续。

(10) 检修工作结束,许可人员验收马虎,现场不整洁。

3、严重违章:

(1) 需要办理工作票的工作,无工作票工作;需要使用操作票的操作,无操作票操作。

(2) 工作监护人工作马虎大意,不能认真监护,干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3) 一个工作负责人同时持两份及以上工作票,交叉作业。

(4) 工作班成员尚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或仍在继续工作,工作负责人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5) 检修过程中,工作负责人离开现场,不指定临时负责人。

(6) 运行设备状态和运行方式发生改变,操作前不去现场核对。

(7) 操作票、工作票没有进行三级审核或审核不严。未按规定签字,或代签名、漏签名。

(8) 操作时,监护人放弃监护,与操作人一起操作。或在操作过程中从事其他工作。

(9) 操作前不核对操作位置,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不核对模拟图。不唱票复诵。

(10) 不按操作票顺序逐项操作、打“√”,跳项、漏项操作。

(11) 不按规定时间做设备定期轮换和试验工作。

(12) 检修工作许可开工时,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未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实施情况。

(13) 工作结束前,如遇应重新签发工作票的情况,并需重新办理工作许可手续,而未办理的。

(14) 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时,未详细查阅其它工作票安全措施,造成安全措施不全。

(15) 在工作负责人未将工作票交回,并办理了工作间断或终结手续前,盲目将检修设备加入运行。

(16) 擅自变更已经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17) 擅自变更已经审核的工作票措施,或扩大工作范围。

(18) 进入现场工作前,工作负责人未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安全措施、安全注意事项,未指明带电设备部位,未讨论分析和落实危险点预控措施。

(19) 办理工作终结手续时,工作负责人与工作许可人未共同到检修现场检查。

(20) 值班监盘人员不按时抄表,弄虚作假。

(21) 工作还未履行许可手续,就开始在该设备上工作。

(22) 没有经过批准的人员签发工作票、担任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

(二)电气作业:

1、一般违章:

(1) 临时接线走线较乱,电源端部线缆不固定。

(2) 作业完毕后不及时关闭屏(柜)门。

(3) 工作结束后,临时电源不及时拆除。

(4) 进入高压室不随手关门。

2、较严重违章:

(1) 不使用电源插头,将导线直接插入带电插座。

(2) 使用电器工具时,提着电器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

(3) 在带电设备周围用钢卷尺、或带金属丝的皮尺进行测量工作。

(4) 使用电动工器具,遇停电时,没有及时切断电源。

(5) 未经批准,乱接乱拉低压线路,使用不合格的电线电缆。

(6) 随意拆除电器设备接地装置。

(7) 高压试验前不认真核对接线、表计倍率等。

3、严重违章:

(1) 湿手触摸电气设备。

(2) 对投运的闭锁装置随意退出或解锁。

(3) 在运行屏(柜)上进行有振动的工作,不采取防范措施。

(4) 高、低压停电工作,挂接地线前不验电。

(5) 挂接地线前对接地线及各接地螺丝不检查。

(6) 接地线放错位置,不能对号入座。

(7) 高压试验加压过程中,无人监护或升压不打招呼

(8) 在带电的二次回路上工作不使用绝缘工具。

(9) 在带电的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不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的措施。

(10) 使用外壳和绝缘有破损或带电部分裸露的电源开关和电线。

(11) 在潮湿、金属容器内使用行灯,行灯电压不符合《安规》要求。

(12) 电焊机的裸露导线部分未装保护罩。

(13) 接电源时,将电源线直接挂在刀闸保险丝上。

(14) 更换保险丝用铜丝等其它金属线代替。

(15) 供电动工器具使用的临时电源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

(16) 在仪表保护电源回路上接非计量、保护类负载。

(17) 在梯子上使用电动工器具,未做好防止触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18) 高压试验时,带电设备周围及通道未设警戒围栏和标志。

(19) 检修工作结束后,电动工具或行灯电源未切断就收电源线。

(20) 约时停送电或启停设备。

(21) 在控制保护回路上工作,不带图纸,不核对现场接线端子编号,凭经验工作。

(22) 带梯子等长物进出配电室、出线平台时,无随行监护人。

(23) 雷雨天巡视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

(24) 由于部分设备停电工作,对未停电的设备未按《安规》要求装设临时遮栏。

(三)高空作业:

1、一般违章:

(1) 上下攀爬移动扶梯时,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或单手扶梯上下。

(2) 背对着梯子上、下梯阶。

(3) 未规范使用安全带,安全绳挂点不规范。

2、较严重违章:

(1) 安全带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使用了不合格的安全带。

(2) 高空作业工作地点的下面不设围栏或其他保护措施。

(3) 生产现场配备的安全带未按期进行校验。

3、严重违章:

(1) 在离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工作不系安全带或安全绳未系在牢固的构件上。

(2) 在没有脚手架或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没有使用安全带。

(3) 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疾病(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的人员进行高处作业。

(4) 在不坚固的结构上侥幸工作。

(5) 站在梯顶工作。

(6) 将梯子放在门前使用。

(7) 肩荷重物攀登移动式梯子或软梯。

(8) 在脚手架上工作的人员及物品重量超过规定荷重。

(9) 使用不合格的梯子。

(10) 人在梯子上时移动梯子。

(11) 使用未经荷重实验或不合格的软梯。

(12) 站在梯子上工作,无人监护和扶好梯子。

(13) 搭设脚手架时,脚手架及踏板绑扎不牢固,脚手架板敷设虚悬,脚手架、斜道板、跳板厚度小于5厘米。

(14) 搭设脚手架时,不按规定敷设立栏、斜(横)撑、不满铺脚手板,上下无爬梯,材料不符合要求,不验收挂牌,不标注承载能力。

(15) 未经监理单位批准,擅自拆除已验收合格的脚手架组件或改变脚手架搭设尺寸;未经监理验收使用新搭设的脚手架施工。

(16) 监护人不到场,工作人员擅自登高作业。

(17) 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或工具袋传递工器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工具、物品,或高处的工器具、物品无防坠落措施。

(18) 梯子架设在不稳定的支持物上工作,或在未采取防滑措施的梯子上工作。

(四)起重和搬运作业:

1、一般违章:

(1) 在千斤顶的压机杆上套接管子或用其他方法来加长压机杆的长度。

(2) 启动起重、运输机械,没有进行联系,也未启动警告信号。

(3) 起重工作未使用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4) 起吊作业时周围未设防护、警戒和标示。

2、较严重违章:

(1) 使用起重机长时间悬吊重物。

(2) 起吊、牵引工作中,在受力钢丝绳的周围和起吊物下面停留、工作和行走。

(3) 跨越卷扬机等正在运转中的设备的钢丝绳。

3、严重违章:

(1)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机,不具备起重指挥资格的人员指挥起吊作业。

(2) 在起吊物尚未吊离地面时,起重机移动或作旋转动作。

(3) 起重机检修时,未将吊钩降放在地面。

(4) 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起重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台或做其他工作。

(5) 在起吊部件过程中,边吊边焊。

(6) 用油、水、风管路悬吊重物或起重倒链。

(7) 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超过铭牌规定。

(8) 进行起重工作时,起重司机看不见指挥人员。

(9) 起吊埋在地下或隐蔽的无法估计重量的物件。

(10) 擅自拆除或未及时修理损坏的起重机械限位开关、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等安全装置。

(11) 汽车起重机在带电的架空电力线路下面工作,汽车起重机不收臂而行驶。

(12) 汽车起重机起吊超过500公斤重量的物件时,不将四个支撑腿支持在地面上,或支撑地面不坚实、不稳定。

(13) 升降工作台地角未固定或放置不平稳而升降。

(14) 搭乘载货起吊设备升降。

(15) 不执行起吊安全措施,歪拉斜吊或受力不匀。

(16)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不符合安全距离或无监护。

(17) 起吊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没有采取可靠措施。

(五)工器具使用:

1、一般违章:

(1) 使用工器具后,不及时放回定置点。

(2) 使用没有铭牌的工具。

(3) 使用电气工具和用具前不认真检查。

(4) 用砂轮的侧面研磨工件。

2、较严重违章:

(1) 工器具使用前检查不仔细,使用不规范,或使用报废的工器具。

(2) 不掌握绝缘、电动和风动工器具使用方法的人员擅自使用工具。

(3) 不掌握测量仪表使用方法,盲目使用测量仪表,导致测量仪表损坏。

(4) 风动工具的砂轮片、角磨机片使用前未进行检查,未试用。

(5) 使用砂轮机等工具未戴防护眼镜。

3、严重违章:

(1) 在设备停电验电时,使用的验电器与电压等级不匹配,未执行验电“四步骤”(即检查试验验电器,在有电设备上测试,测试停电设备,在有电设备上测试)。

(2) 设备停电后,进行测绝缘、放电等操作时,未按要求检查和戴绝缘手套。

(3) 使用钳形电流表测量时,未戴绝缘手套。

(六)施工作业:

1、一般违章:

(1) 施工现场杂物凌乱,不按要求放置材料、工具等。

2、较严重违章:

(1) 施工电源刀闸不符合规范要求,有损坏。

(2) 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警示区域和必要的标示牌等。

3、严重违章:

(1) 施工作业现场预留的井、坑、孔、洞和沟道上不加盖盖板,且未设遮栏和警示标志。

(2) 施工单位现场作业人员不听从监护人员的指挥,擅自作业。

(3) 履带式机械设备未采取措施直接在混凝土路面行走。

(七)交通运输

1、一般违章:

(1) 车(船)未停妥,人员上下。

(2) 车辆行驶时,驾驶员与他人闲谈,注意力不集中。

(3)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接打电话。

(4) 在开车(船)前不按要求例行检查。

(5) 船舶工作人员接、解缆绳时,站在码头边缘。

(6) 乘车时,乘坐人员将头手伸出窗外。

2、较严重违章:

(1) 车辆行驶中熄火滑行。

(2) 车(船)超载、超限运输。

(3) 车辆行驶时,乘坐人员不按规定系安全带。

(4) 车辆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不装设防滑链。

(5) 车辆未停稳即上、下人员,或车门未关好就开动车辆。

(6) 车辆运输易扬尘货物时,不采取防护措施。

3、严重违章:

(1) 违章超车、抢道、超速驾驶。

(2) 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船舶。或将车辆、船舶交于非驾驶人员驾驶。

(3) 汽车库内存放汽油及易燃物品。

(4) 车辆装载移动或滚动物件、未采取固定措施。

(5) 货厢高度低于1050毫米的车辆货厢上载人,或人货混装。

(6) 上下码头和跨越两船时,高低距离0.5米以上而不使用跳板和梯子。

(7) 用车辆运输氧气瓶、乙炔瓶等,气瓶顺车厢纵横放置。或将氧气瓶及乙炔瓶混装运送,在运输中未设“危险品”标示牌。

(8) 酒后驾驶车辆、船只。

(9) 开带病车辆。

(八)个人防护

1、一般违章:

(1) 进入生产现场不穿工作服,或工作服穿戴不符合要求(如戴围巾、穿长衣服,穿拖鞋、高跟鞋、露趾的凉鞋等)就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2) 安装管道法兰和阀门的螺丝时,用手伸入法兰螺丝孔内触摸、找正。

(3) 在平台、孔洞围栏上依靠休息。

(4) 安全帽佩戴不规范,下颌带未系紧。

(5) 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将劳动防护用品另作他用。

2、较严重违章:

(1) 女工进入工作现场工作,未将长发盘在帽内。

(2) 进入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佩戴已过有效期、残缺的安全帽。

(3) 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

(4) 在禁止通行的场所行走或逗留。

(5) 进行可能接触高温的作业,没有采取防护措施。

(6) 野外观测工作时,不穿防滑鞋或者穿防滑性能较差的鞋。

(7) 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未按要求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8) 穿钉有铁掌的鞋子进入油区 。

(9) 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不戴防护眼镜。

(10) 使用钻床时戴手套或用手直接清除铁屑。

3、严重违章:

(1) 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运动部分。

(2) 使用风镐打凿混凝土不戴防护眼镜,使用钻床时戴手套。

(3) 使用没有检验或已过检验有效期的起重工具、电动工具、绝缘工具进行作业。

(4) 风动工具的供风软管与工具连接不牢固就使用,在停风前拆装软管。

(5) 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机。

(6) 进入有毒有害场所工作,未使用防护用具。

(7) 电气倒闸操作,未按规定戴绝缘手套。

(8) 验电、装拆接地线时不戴绝缘手套。

(9) 擅自跨越、移动安全遮栏。

(10) 坝前进行测量、试验和其它工作时,不系安全绳,不穿救生衣。

(11) 乘坐快艇时不穿着救生衣。

(12) 在库区和尾水区域内游泳。

(九)其它

1、一般违章:

(1) 未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在生产区域内进行焊接作业。

(2) 在禁止吸烟的办公场所吸烟。

(3) 使用未校验的氧气表和乙炔表。

(4) 作业前未将现场防护措施做到位,致使工作区域的地面、墙面受到油污污染。

(5) 库房内取、放物品、材料后,存在“人走灯明”现象。

(6) 将碘钨灯作为取暖设备使用。

2、较严重违章:

(1) 焊接作业时不按规定着装。

(2) 将工作区域内的消防器材移作它用。

(3) 氧气瓶、乙炔瓶在露天无遮盖、暴晒。

(4) 在生产场所吸烟。

3、严重违章:

(1) 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放置间距不符合规定要求(应不小于8米)。

(2) 在焊接中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3) 破坏现场安全生产设施和文明生产设施。

(4) 在工作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工作间断或终结时,没有及时回收。

(5) 监盘时精力不集中,重要信息没有及时发现。

(6) 在机器转动时装拆或校正皮带。

(7) 检修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投退保护。

(8) 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因工作需要拆除上述设施时,不设明显标志、临时栏杆或未及时恢复。

(9)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品,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10) 不熟悉可燃物品特性及防火防爆方法的人员使用使用可燃物品。

(11) 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和气割工作时,没有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

(12) 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无防漏、防火措施。

(13) 未采取措施,盲目对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管线施焊。

(14) 进入现场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有关设备。

(15) 上班期间喝酒或酒后上班。

三、装置性习惯性违章表现

1、一般违章:

(1) 设备标志标号不全,不完善。

(2) 使用中的工器具配置不齐全,没有执行定置管理。

(3) 夜间作业照明不足。

2、较严重违章:

(1) 工作区内陆下埋设的设备(如电缆、管线等)在地面无明显标志。

(2) 对敞开的电缆孔洞、地沟盖板等,未设安全遮栏和警示标志。

(3) 遮栏门固定不牢,或通行门没有加锁,没有悬挂安全标志。

(4)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没有良好接地。

3、严重违章:

(1) 转动设备靠背轮等处未加设防护罩,或防护罩固定不牢。

(2) 电梯未进行安全鉴定或年检已过期,仍投入运行。

(3) 电力设备外壳、构架未接地。

(4) 安全工具、绝缘工具、登高用具、起重工器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

(5) 交叉作业无防护隔离设施。

(6) 需加装盖板或围栏防护的设备、管道、孔洞,没有加装盖板、围栏,或栏杆高度不符合规定。

(7) 生产区域防小动物措施执行不到位。

(8) 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等失灵而未及时整改。

(9) 易燃易爆和重点防火区,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不齐。

(10) 使用压力等级不符合要求的阀门、管路、配件。

(11) 生产区域自动消防系统、火灾报警系统不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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