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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条IPO审核问答指引】首发审核财务与会计知识问答

 gzcpalgvwf5dya 2019-03-22

2018年,监管部门向各家券商投行发布了最新IPO审核51条问答指引,包括26条首发审核财务与会计知识问答、25条首发审核法律方面的知识问答。

注:由于官方并未公开发布该指引,以下内容系通过第三方渠道获取,谨供参考。

51条IPO审核问答指引——

首发审核财务与会计知识问答

问题1、基于企业发展考虑,部分首发企业上市前通过增资或转让股份等形式实现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员工、主要业务伙伴持股。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相比,首发企业股份支付成因复杂,激励条件不明确,公允价值难以计量。对于前述问题,首发企业及中介机构需重点关注哪些方面内容?

答:发行人在首发申报期内,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在编制申报会计报表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新增股份,以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转让股份,均应考虑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对于报告期前的股份支付事项,如对期初未分配利润造成重大影响,并导致违反发行条件《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五)的,也应考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通常情况下,解决股份代持等规范措施导致股份变动,家族内部财产分割、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导致股权变动,资产重组、业务并购、持股方式转换、向原股东同比例配售新股等导致股权变动等,在有充分证据支持相关股份获取与发行人获得其服务无关情况下,一般无需作为股份支付处理。

存在股份支付事项的,发行人及申报会计师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原则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在确定公允价值时,可合理考虑入股时间阶段、业绩基础与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特点及市盈率与市净率等因素的影响;可优先参考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达成的入股价格或相似股权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如近期合理的PE入股价;也可釆用恰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但要避免采取有争议的、结果显失公平的估值技术或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如明显增长预期下按照成本法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价值或账面净资产。

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时,对增资或受让的股份立即授予或转让完成且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对设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费用可釆用恰当的方法在服务期内进行分摊,并计入经常性损益。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及报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的形成原因、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首发报告期内发生的股份变动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进行核查,并对以下问题发表意见: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与同期可比公司估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对于存在与股权所有权或收益权等相关的限制性条件的,相关条件是否真实、可行,服务期的判断是否准确,服务期各年/期确认的员工服务成本或费用是否准确;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问题2、部分园林、绿化、市政等建筑施工类企业,存在大量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工程项目的工程施工余额未及时结转,导致存货账面余额较大,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述事项应关注哪些方面?

答:首发企业作为建造承包商,存在工程施工业务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相关规定,釆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会计核算。部分工程施工企业,特别是园林、绿化、市政等建筑施工企业各报告期末存货主要为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施工,其中,部分项目已竣工并实际交付,仅以未办理决算或审计等原因而长期挂账。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进一步核实合同规定的结算条件与结算时点、施工记录与竣工交付资料、按工程进度确认的收入、成本与毛利情况、存货风险与收款信用风险的区别与转移情况、收款权利与计量依据等事项。如发现存货中存在以未决算或未审计等名义长期挂账的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工程项目施工余额,因该部分存货已不在发行人控制范围,发行人已按工程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发行人与业主之间存在实质的收款权利或信用关系,应考虑是否应将其转入应收款项并计提坏账准备,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对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上述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工程项目施工余额未办理决算或审计等原因,是否与业主方存在纠纷,并在招股说明书中适当章节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问题3、部分首发企业以应收账款为关联方、优质客户、政府工程客户等信用风险较低为理由不计提坏账准备,部分首发企业对于应收票据不计提减值准备,部分首发企业报告期存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部分首发企业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上述涉及应收款项相关事项应关注哪些方面?

答: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考虑预期信用风险。对于应收款项,应当先将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区分开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

坏账准备计提不应区分关联方与非关联方,如存在关联方应收账款,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中披露其内容及形成原因等情况。

如果发行人对某些单项或某些组合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需充分说明未计提的依据和原因,详细论证是否存在确凿证据,是否存在信用风险,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结合业务合作、回款进度、经营环境等因素谨慎评估是否存在坏账风险。

应收票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应收项目的减值计提要求,根据其信用风险特征考虑减值问题。对于在收入确认时对应收账款进行初始确认,后又将该应收账款转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发行人应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为有追索权债权转让,发行人应仍根据原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发行人应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确定合理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于计提比例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的,应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具体原因。

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应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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