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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家庭需立遗嘱、打印的遗嘱法院不认……遗嘱防坑指南快收藏!

 无求无畏 2019-03-22

这两天,

关于“独生子女不能继承父母全部遗产”

的消息在各大平台上热传

引发网友们的热烈讨论

消息称 ,一位独生子女无法100%继承已故父母遗产。因为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独生子女本就不是父母财产的唯一继承人。

虽然这则报道是一个乌龙事件,并不存在4月1日后独生子女将无法继承父母房产的事情,但立遗嘱这件事确实应该引起重视。

遗嘱怎么立最有效?是否需要公证?独生子女怎样全部继承父母房产?房产能否只留给配偶?什么样的人有资格做遗嘱见证人……您关心的这些问题在今天的文章中都会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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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主要有哪些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于1985年10月1日生效,至今没有重新修订。根据该法,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法律对于五类遗嘱的有效要件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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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遗嘱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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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为什么会无效?

1、无权处分

最常见的是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当作个人财产进行继承上的安排。比如:王某将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作为个人财产进行遗嘱传承规划,而事实上王某妻子对于这套房屋享有50%的份额,王某对妻子的份额无权规划。

2、财产遗漏未安排

如果漏掉了个人财产,那么漏掉的部分会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而一旦进入法定继承问题就更多了,完全可能违背被继承人真实意愿,将遗产传给了不想传承的人。

3、继承人对某些特定财产不具备合法继承资格

例如,李某的女儿考上大学后再成立工作,由农村转为城市居民户口,不属于李某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李某的女儿对于父亲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限于村集体内部成员的权利,往往无法继承。

4、没有考虑到特殊人员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种情形下,被继承人的遗产将不会严格按照其遗嘱内容分配。例如继承人中有残疾,无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法院会酌情判给该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

5、语言歧义

遗嘱中要尽量使用简单、规范的语言表达。例如,“我死后所有财产都由我女儿收管。”“收管”一词,理解成“所有”或者“管理”,二者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

 从立遗嘱人的角度来讲,不妨多做一点,例如采用表格形式列明财产名称、详细信息,立遗嘱人所占份额,每位继承人的分配比例等,一目了然,通常会比单纯的语言表述更清晰准确。

6、要式与否

要式即“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需要采取某类特定形式”,遗嘱订立上并没有这个要求,但是不明确的话就会有麻烦。例如不写“遗嘱”二字,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有些遗嘱写的是“立书定则”,“一封家书”……有些签名不完整,不用规范字体,写行书、草书,字迹潦草不易辨认;还有的时间信息不完整,只写月、日不写年,如果存在多份遗嘱,就无法判断先后顺序。

7、签名真实性

字迹是可以进行鉴定的,但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被继承人留下的可供比对检材较少无法鉴定,或者立遗嘱时情况危急,签名已经与正常情况下有较大差异的情况。

亚洲女首富龚如心与公公王廷歆长达8年的世纪争产案,争议便是丈夫所留遗嘱的签名真实性问题,最终龚如心胜诉。2007年,龚如心病逝,留下的千亿遗产,情人陈振聪和华懋集团慈善基金分别持有龚如心的一份遗嘱,各执一词。陈振聪所持遗嘱真伪成为焦点。该案审理历时5年,最终陈振聪涉嫌伪造遗嘱被判有期徒刑12年。

因此,为了提高可信度和证明力,可以全程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后续纷争中用来辅佐证明遗嘱订立时的真实状态。

8、被继承人民事行为能力存疑

这是比较容易有争议的地方。例如,邵某的女儿对邵某很孝顺,因此遗嘱中邵某明确表明遗产由女儿继承,儿子不服,认为“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已经身患重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因此,防患于未然。身后安排早规划,被继承人一定要在身体健康、意志清晰时订立遗嘱,用录音录像辅佐、现场见证等方式,证明遗嘱真实性

9、遗产安排有分歧

“不患贫而患不均”,一旦被继承人在遗产上实行不等额分配,或者难以预料地剥夺了某些继承人的继承权时,后人往往就会争得鸡飞狗跳,怀疑遗嘱真实性。

遗嘱是被继承人对个人合法财产的自由处分。如果想要真实意愿得到执行,那么建议对分配原因作出解释说明,即便将来有纷争,也让后人或者裁判者有据可依,相信这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想法。

显然,要起草上述考虑周全的遗嘱,绝非短时间提笔就能解决的事,提早规划,多方咨询,寻求专业意见,更显得尤为必要。

10、受遗赠人要注意 俩月时效不能误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受遗赠人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未表示的视为放弃”。例如,祖父疼爱孙辈,在遗嘱中明确了其中一套房产由孙子继承,过世之后,孙子远在国外,知晓遗嘱内容却碍于情面没有及时表示接受,最后在继承纠纷中,无法获得受遗赠房产。

孙子女并非法定继承人,因此祖父的安排属于遗赠。如果孙辈未能及时表示接受的,应视为放弃,导致隔代传承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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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这样立最有效

  •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千万注意,不要让利害关系人代书遗嘱

  •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律师强烈建议不要采用该遗嘱形式,可能会因为口音产生歧义。

  •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选择,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这几种人,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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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需要避免的常见问题

一、不标明落款时间

《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立遗嘱日期是遗嘱的法定必备条款,有很多的遗嘱就是因为欠缺落款时间而产生争议。

二、打印遗嘱

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于用电脑来起草文件,因此也有很多的人通过电脑打印遗嘱,然后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字。但因为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没有打印遗嘱这一形式,因此打印遗嘱是否有效,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同案不同判问题非常突出。

截止到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为了确保遗嘱的效力,建议大家慎用电脑打印遗嘱,宁可打完了再抄写一遍。

三、以按手印代替签名

很多立遗嘱人会采用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这样的遗嘱也大量地被认定为无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必须亲笔书写并签名。

不签名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同时立遗嘱人能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却用按手印的方式来代替签名,也容易让人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从而引发继承纠纷。

四、夫妻只立一份遗嘱

有的夫妻两人只立一份遗嘱,由其中一人执笔,夫妻双方在遗嘱上签字。不执笔一方的遗嘱内容因不符合自书遗嘱必须亲笔书写的要求,也不符合代书遗嘱需要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要求,司法实践中,就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遗嘱是人生中重大的安排,我们建议夫妻双方尽量分别订立遗嘱,如果确需夫妻双方订立共同遗嘱,那么最好请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以确保遗嘱的效力。

五、近亲属做代书人或者见证人

有的父母在临终前会找其中一个继承人,让其代写遗嘱。也有的在写代书遗嘱时找亲戚做代书人或见证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

三类人员不能成为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一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六、文字有修改

如果文字有涂改,争议焦点可想而知,“到底是谁涂改的,原意是什么,为什么涂改?”遗嘱是对身后事务做出安排的重要文件,务必保持清晰、简洁、无修改。

七、立好遗嘱自己保管

大量的当事人立好遗嘱之后把遗嘱放在一个自认为安全、保密的地方。幸运的,可以在去世前交代清楚遗嘱的保管地方。但是大量的当事人因突发意外、或因临终病痛折磨、健忘、恐惧等原因而忘记交代遗嘱事宜,导致身后事无法按照自己的遗愿处理。

遗嘱立了也等于没有立。因此立好遗嘱之后最好找一个自己信赖的人保管以及执行遗嘱。找不到人保管遗嘱,那么至少也要告知可信赖的人遗嘱保管的地方,以便在继承发生时,遗嘱能够出现并得以执行。

一般人会觉得,

立遗嘱,有见证人、找律师,做公证,

就万事大吉了。

其实司法实践中,遗嘱继承纠纷并不少见。

不专业的遗嘱,比不立遗嘱更麻烦!

希望大家在定立遗嘱时注意避坑!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遗嘱防坑指南:哪种形式的遗嘱最靠谱?》,作者胡亚琴,来源: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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