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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韩视角】一个新的税收名词-加计抵减,值得你关注

 芳华1978 2019-03-22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在3月20日联合发布了2019年第39号公告,在这个公告里,出现了一个新的税收名词,很多纳税人对此并不理解,我们一起来学习整理。

适用对象

该政策适用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这就是加计抵减的含义。那么什么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文件明确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对邮政和电信大家估计很清楚也可能没多大关系,主要是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都包括哪一些?根据财税2016年36号附件解释: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判断自己企业是否符合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可以参照财税2016年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政策衔接

由于这个政策执行期是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那么就存在一个问题,上述中的销售额怎么确定,以前已经设立的企业和4月1日之后设立的企业怎么区别?文件对此进行了明确:

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比如甲企业成立于2018年4月之前,那么就按照2018年4月到2019年3月期间(12个月)的“四项服务”的销售额除以全部销售额,看这个比例是否超过了50%,说白了就是看甲企业的主业是不是“四项服务”?如果是,就享受,如果不是就不能,所以在这段期间内你如果要享受政策的话,就要控制好这个比例。

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为设立之日起3个月如果符合了上述条件,但也还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你不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话,这个政策是不能享受的。当然超过了年销售额500万,就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了。

    同时需要提醒你的是: 

1)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也就是说年度内只要符合了加计抵减政策,即使年度内后几个月不符合也不做调整了,所以你懂的。

2)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加计抵减额不是过期作废,如果前期由于某些原因没有加计抵减,可以在后期一并计提的,由于增值税不是所得税,不是年度的概念,我的理解是即使跨年了也是可以一并计提。

如何计算

1)抵减额的计算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然本身的进项不能抵扣的,就更不要谈什么加计了。如果已经计算了抵减额,需要做还原。

2)应纳税额的计算

  • 如果在没有抵减前,应纳税额已经是小于等于零了,也就是说本期进项大于销项的,根本不用纳税,那么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 如果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 如果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特殊规定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如何管理和会计核算

如何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一步:

需要提供《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具体格式在总局2019年14号公告中进行了明确。

第二步:

建议设立一本台账,反应加计抵减项目的明细,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一来会计可以做备忘,二来也可以在税务后续管理中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三步:

建议在增值税核算中在借方增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额)”科目,据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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